中国人寿胜诉保险法的细节不容忽略

这是我在年的第17篇原创内容。

腰椎间盘住院未如实告知,

发生肾囊肿被保险公司拒赔!

之前我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纠纷案件,

老读者都很清楚,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赔的才对。

但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拖延,医疗费用的理赔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年6月,陈某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

年3月,陈某因为肾囊肿多次住院治疗。

年6月,在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陈某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原来据调查,

在年3月至年5月之间,陈某多次因为关节炎、高脂血症和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住院治疗,但她在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

尽管在投保前有过多次住院,但普通老百姓的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几乎不可能被判定为“故意”或“骗保”!

而发生的“肾囊肿”与未如实告知的“关节炎”或“腰椎间盘突出”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理应理赔才对!

在年4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保险金。

正常来说,这是一起完全可以理赔的案件,

但是,从年6月拒赔到现在已经快三年了!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显然,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即使是理应赔付的案件,但法院也没办法支持呀!

当然,诉讼时效的情况并不是无解的。

我之前也遇到过一些超过诉讼时效的理赔纠纷。

具体做法是,我会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待保司出具新的理赔结论通知书后再去争取保险理赔。

以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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