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还,但有一笔保险金,我可以找保

别人欠我钱不还,我知道他有一笔保险金,我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把这笔保险金赔偿给我抵债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知识点“代位求偿权”

什么意思?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张三又欠吴总5万元,且已经到期,但吴总也不要求张二还款。此时黄总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吴总的代位人,直接要求张三将5万元还给自己,这就叫债权人的代位权。

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别人欠你钱不还,然后你又知道欠你钱的那个人外面还有第三方欠他钱

且这个钱已经到期了,那么你就可以直接绕开欠你钱的人,让第三方把钱给你,这就是代位求偿。

以上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注意该条款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其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可以看到,人寿保险赔偿金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同样还是用一个案例说明: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同时吴总的父亲去世,有一笔人身保险赔偿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吴总,但吴总迟迟不去申领这笔赔偿金。这时候黄总能不能根据《合同法》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10万元支付给自己以抵偿吴总的债务呢?

理论上肯定不行的,因为吴总对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偿金的债权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依据法律不可以被代位执行。

但如果吴总已经申领了这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且这10万元已经到吴总的账上,那能不能被强制执行呢?此时10万元已经属于吴总个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因此说保险赔偿金不用还债,这是不全面的。但如果吴总选择暂时不申领保险赔偿金,则理论上该财产就能得到暂时保全。

这个保护期理论上可以有多长呢?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可见,吴总申请理赔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之内,所以该保护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五年。

但吴总需要承担在这五年期间可能导致保险理赔事故难以认定、保险证据灭失等问题带来的诉讼风险,甚至丧失理赔金的风险。因此吴总还是应该积极偿还债务。

保险不是法外工具,正确使用保险方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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