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拒赔单耳失聪,这次我支持保险公司

这是我在年的第75篇原创内容。

对于一些严重慢性疾病的保险理赔,

条款上往往会有时间上的要求。

下面举几个我经常处理的重疾理赔,

例如“脑中风后遗症”需要等天,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等天,

“深度昏迷”需要等48小时

......

可能大家会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一定要等这些时间之后才会赔付呢?

这其实是因为这些类慢性疾病并不一定都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如果轻微的症状就可以得到重疾理赔,这也有违保障初衷。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起“单耳失聪”相关的理赔纠纷。

年7月,张某投保了华夏人寿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约定“单耳失聪”的理赔条件为: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赫兹、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也就是说,“单耳失聪”一是要求永久不可逆,即天后仍然处于失聪状态,二是要求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

年4月,张某就医治疗被诊断为“左耳混合性耳聋,右侧感音神经性耳聋”,右耳听力db,左耳听力50db。

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未达到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满足了“听阈大于90分贝”的要求,但并未明确达到“永久不可逆”的条件,需要在天之后做复查再申请保险理赔。

这次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我觉得并没有什么争议点,理赔结论有理有据,张某等天之后再去申请理赔就行了。

就像我之前说的那样,关于疾病“确诊问题”,

有些理赔结论合理,有些理赔结论不合理。

这取决于疾病诊断、病历描述、治疗方式和后续康复情况等诸多要素情况。

一切公平公正,这才是对保险合同双方的真正保护。

至此,疾病类型复杂,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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