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险一支公司成被执行人曾被法院判

中国人寿财险元氏县支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元,立案时间为年10月8日,执行法院为盂县人民法院。此前,该法院公布一则判决书,国寿财险元氏公司被一车祸患者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其向车祸患者赔偿.3元。赔付金额与被执行金额基本相同。

中国人寿财险一支公司沦为“被执行人”。

日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一则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元氏县支公司(下称:国寿财险元氏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元。

这起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为年10月8日,执行法院为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下称:盂县人民法院)。

今年7月末,盂县人民法院曾公布一则判决书,国寿财险元氏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一车祸患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彼时,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在辩词中表示,对该车祸患者的二次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盂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向车祸患者赔偿.3元。该赔付金额与上述被执行金额基本相同。

01

一场车祸

上述1.64万元的赔付事件,要从年的一场车祸说起。

彼年10月,刘某驾驶的一辆红色重型牵引半挂车,与史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向而撞,事故致使同行一人死亡,史某等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半挂车司机刘某负主要责任,史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是苏某,该车在国寿财险元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万元)且不计免赔。这起事故就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事故,造成史某住院治疗39天。经司法鉴定,史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同年11月,史某将半挂车的所有人苏某以及车辆投保公司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国寿财险元氏公司总计赔偿史某约11.12万元。

最后,国寿财险元氏公司依照判决书全部赔付。

02

二次赔付

事实上,这场车祸事故造成的影响,并没有因上述赔付的完成而宣告结束。

时至年12月,史某因这场事故第二次入院进行手术治疗。这次史某一共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93元。

事后,史某将苏某和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又一次告上法庭,要求苏某对其二次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进行赔偿,车辆投保公司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辩称,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史某所有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国寿财险元氏公司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辩称,因驾驶员实习驾驶半挂牵引车,商业险应当属于责任免除,所以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国寿财险元氏公司还表示,即使驾驶员实习驾驶该车在赔偿范围内,但前期已根据评定的伤残对史某进行过赔偿,应视为治疗结束,所以公司不承担本次赔偿责任以及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03

70%责任

对于这场车祸事故引起的二次赔付认定,盂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史某是因这场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所受损失应当由相关赔付义务人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这起车祸事故中,驾驶苏某实际所有车辆的司机刘某负有主要责任,史某负次要责任,于是法院指出由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史某自行承担30%责任。

经法院认定,史某二次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为.93元、误工费.7元、护理费元......

结合交通费、核酸检测费等其他费用,法院最后认定史某二次治疗花费的各项费用总额为.63元。

最终,盂县人民法院判决:国寿财险元氏公司承担.63元费用的70%赔偿责任,即向史某赔偿.3元。

根据判决书,国寿财险元氏公司需在这一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向史某完成支付。

如果文首被执行案件与该案有关,则说明国寿财险元氏公司并未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给付义务,因此遭到了盂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列为被执行人。

04

屡屡遭罚

事实上,除了有支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之外,中国人寿财险近期还有多个支公司因违法违规问题遭到监管处罚。

8月19日,银保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公布两则罚单。其中一张罚单指出,中国人寿财险建水县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侵占保险费,虚假理赔套取保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支公司被罚款43万元。

另一张罚单显示,中国人寿财险红河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虚假理赔套取保险金、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利用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五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万元。

另外在早些时候的7月,中国人寿财险红塔区支公司,又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被银保监会玉溪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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