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按月投保模式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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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人数众多,被保险人员频繁发生变化的情形,即上一个月的用工人员和下一个月的用工人员经常发生变动,如投保一年期的团体意外险则无此必要,故出现按月投保模式,保险期间仅为一个月。投保单位向固定的一家保险公司按月投保,每个月的被保险人随着人员的入职与离职而频繁发生变动。投保模式则一般是投保单位上月月底向保险公司发送被保险人员清单并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由于人数众多,往往在保险期间的当月中旬出具保险单并送达投保单位。和人寿保险产品的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书及保险费以及出具保险单时,保险期间已经开始(因为保险期间短暂,仅为一个月)。但这种模式由于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已经提前协商认可,故即便出现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公司才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会正常赔付。但如果保险公司由于某些拒赔理由比如出险时职业类别系拒保职业时,会予以拒赔。那么这种投保模式对保险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产生重大影响。

一、案情摘要

年4月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开始合作按月投保,原告系被保险人之一,其涉及的保险,系于年8月30日由投保单位发送被保险人清单,投保职业按4类职业投保。年9月2日保险公司出具投保单,投保单约定保险合同指定生效日为年9月1日,保险期间自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年9月12日交纳当月保费,年9月16日生成保险单、保险合同,年9月20日交付保险合同,年9月6日发生保险事故,9月9日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邮件发送《受伤事故经过证明》,《证明》中记载了原告的工种系铆工,根据保险公司职业分类,系拒保职业。投保单和保险单载明:“仅承保分类表内职业类别1-4类,投保超出该范围的,一旦出险,有权拒付。”年10月15日申请理赔,年4月15日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单位知晓“铆工”系5类职业无法投保,却简单判定属于“1-4类”进行投保,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前明知原告的工种超出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仍同意承保,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律师分析评论

职业不同,意外伤害风险不同,此为常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职业进行分类从而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并对某些高风险职业拒绝承保,完全合理。在单位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书所附的被保险人清单可以确定不同类别的职业,如果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填写错误,保险公司往往拒赔。

本案所涉及的保险系按月投保模式,年9月6日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单位于9月9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出具《受伤事故经过证明》,《证明》中记载了原告的工种系铆工,保险公司正是据此认为“铆工”系拒保职业,故有权拒赔。但需注意的是,也恰恰是在保险公司于年9月9日应当知道原告系“铆工”之后,又于年9月12日收取了当月保费并随后出具了保险单,故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虽系“铆工”属于拒保职业,但仍然予以承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前已经明知原告的工种超出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但仍承保,属放弃自己的权利,理赔时则不得反悔,故应当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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