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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范围
(一)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巴中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住院(含二类门诊慢特病)自付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自费)累计达到的金额。其中,参保时无13类既往症人员,个人累计自付金额到达1.5万元(即免赔额1.5万元)以上部分,按75%的比例报销,其中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按50%的比例报销;参保时确诊为13类既往症人员,个人累计自付金额达到2万元(即免赔额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其中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按20%的比例报销。
(二)基本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结算后,属于医保范围外个人全自费的部分累计达到3万元(即免赔额3万元)以上的部分,无13类既往症被保险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机构按30%比例报销,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15%比例报销;有13类既往症被保险人,按5%比例报销。
理赔说明
(一)理赔指引:
您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各营业网点服务电话咨询,我们的服务人员将为您提供理赔指引服务。
(二)理赔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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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案渠道
线上:“巴惠保”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