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当中,部分保险金的给付通常发生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
不过,许多人在投保时不清楚或者是不重视“受益人”的填写,结果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后因为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但是,就算是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是谁,就不会产生相应的纠纷了吗?
那么,我们在投保相关的人身险时,到底应该怎样指定受益人?是留白不管,还是默认法定受益人,亦或者直接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夫妻,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应该怎样处理保险合同呢?
相关案例
年9月12日,赵某与邢某登记结婚。
年6月30日,赵某在平安人寿为邢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包含了一份平安福(至尊18)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21万元),附加平安福疾尊18(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长期意外至尊(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赵某,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受偿比例为%。
年9月16日,赵某与邢某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
年8月12日,被保险人意外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平安人寿拒赔。
赵某将平安人寿上诉至法院,并要求平安人寿赔付保险金400元。
离婚后,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到底应该归谁?
《保险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通俗来讲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上述的案例中赵某和邢某,其实在离婚后就已经丧失了彼此的保险利益关系。
而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关于受益人身份的认定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两个词,“遗产”和“保险金”之间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也就是说,既然在投保单中双方约定了受益人的名称和身份关系,应当以投保单为准。
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赵某和谢某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视为未约定受益人,保险金额当作遗产处理,现任配偶、父母和子女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保险金分配。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赵某败诉,平安人寿无需给付身故赔偿金给赵某。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怎么办?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收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上述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偿金同样会按照遗产处理。
所以在此提醒一下大家,在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时候可以选择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可以将父母、子女、配偶等按照自己的意愿划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受益人。
这样也可以避免受益人先于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赔偿金按照遗产处理时可能产生的纠纷。
补充说明
其实关于指定受益人的问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变更受益人。
另外,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的时候必须要书面通知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才行,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后,更改受益人的行为才会有效。
那么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保险合同才能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呢?
1.像上述描述的那样,主动变更受益人,不过记得将对方所交的保费偿还给对方。
2.协商退保,双方直接平分保险公司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金额,不过这样两边损失都会比较大,有点得不偿失。
写在最后
一旦有利益纠纷产生的时候,还是提前解决最好,拖到最后的话,有可能付出了时间、精力、金钱,结果最后什么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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