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下的正常理赔,保险法第16

这是我在年的第97篇原创内容。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以后发生疾病肯定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咱们都是普通老百姓,在投保时难免会遗漏一些健康情况没有如实告知。难不成这种情况我们买的保险就没用了?

当然不会是这样。任何规则背后都藏着公平和公正,保险的理赔规则自然也不例外。

对于未如实告知的体况,只要与未来发生疾病无关,那保险公司也应该理赔才对!

我之前处理的类似纠纷非常多,保险公司通常会以“骗保”、“带病投保”的名义进行拒赔,如何摆脱骗保嫌疑是这类纠纷的关键之一。下面和大家分享一起真实理赔经过。

年11月,张某投保新华人寿的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年11月,张某入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和颈内动脉闭塞。

在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查到:

在年11月张某被诊断为糜烂性胃炎,但他在投保时未做如实告知,因而拒绝赔付保险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胃炎,保险公司凭什么可以解除合同并拒付脑梗的医疗保险金?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结论的未如实告知项下,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这个合同解除权有30天的时效,30天后保险公司将失去解除权。

再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当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理赔结果有严重影响时,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而那些没有严重影响的未如实告知项则不影响理赔结论。

从投保时间和治疗经过来看,张某没有骗保嫌疑,而他未如实告知的糜烂性胃炎与本次发生的脑梗死无关。最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也赔付了本次就医保险金。

未如实告知的体况,只要与未来发生疾病无关,那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理赔。这是一条非常基础的理赔规则。

这里进一步讲,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体况与未来发生的疾病相关,例如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未来发生甲状腺恶性肿瘤,这种情况下的理赔结果又是如何呢?

之前我所处理的这类理赔纠纷有进行赔付的,也有维持拒赔结论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理赔判断的核心逻辑在于“责任”——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理赔中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而责任划分通常需要看就医病历、投保经过和理赔经过等诸多资料.....

以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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