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换句话说,买了保险两年,自杀保险公司还是能赔付的;未满两年则仅仅给付保单现价价值!那所有的保险都能这样吗?
一、意外险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而自杀并不符合具备的四大要素,所以自杀意外险是无法理赔的。
二、医疗险
医疗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这里医疗险我们着重的理解商业医疗险,无论是小额医疗、大病医疗还是高端医疗险,他们都是补偿疾病所代理的医疗费用,当然也包括意外。但是医疗险在责任免除里面,基本都会剔除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人的伤害,更会剔除被保人对自己伤害的情况,所以医疗险是不会保障自杀的行为。
三、重疾险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单单的重疾保险是没有保障身故的赔付,只有保障约定赔付的重疾情况。所以纯重疾保障的保险是无法对自杀的情况进行赔付。但是有一些重疾险是附带身故保障,在这里,一般来讲只要满足保险法约定的情形还是能赔付,除非条款剔除该项保障。
四、人寿险
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大白话给大家解释下:意思是说,买保险过了2年,自杀也赔;没过2年,不赔。有人说,那我想自杀的时候,买份大额保险,再忍两年,不就可以赚到很多钱了?是这样的,没错。根据科学研究统计,有自杀倾向的人,过了2年,他的自杀几率几乎为0。当然也有例外的,例外的这些,保险公司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