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本正经的吐槽君。
保险,一个真的很复杂的金融产品。
对于刚接触保险的人来说,搞懂保障内容就要花不少力气。
再一打开保险条款……
好家伙,我直接好家伙,密密麻麻的字跟看天书一样。
尤其是各种保险期限,那更是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莫慌~
今天我们就用一篇文章,搞懂所有的“保险期限”,让你在看条款时不再一脸茫然!
1.
(1)保险期间
这个是接触保险条款时,最先看到的,也是对我们最重要的保险期限。
当然,“保险期间”本身也很好理解,就是保险产品保障的时间长短。
当然,简单归简单,也不要小瞧了这个保险期限的猫腻。
保障30年缴费30年,和保障1年续保30年,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前者保障期限固定,即使产品下线了,保障也不受影响;
而后者则是会涉及到续保、费率变更及产品下线等一系列问题。
这也是我为什么,不是很推荐一年期重疾险和一年期寿险的原因。
(2)犹豫期
犹豫期是我们买完保险之后,第一个可以利用到的保险期限。
犹豫期一般只有长险才有,大部分的一年期短险是没有的。
通俗点说犹豫期就是保险公司给我们的“反悔期”。
在这个反悔期内退保的话,是可以“全额”退还已交保费的。
当然如果你已经拿到纸质保单的话,有些抠门保险公司可能会扣几块钱的工本费……
而且除了简单的反悔机会以外,犹豫期还有一个高级用法,合理运用的话可以额外提供一些保单的操作空间。
比如A产品健康告知宽松,但是价格比较贵;
B产品健康告知比较严格,但是价格比较便宜。
而此时我们的健康状况仅满足A的健康告知,B产品需要人工核保的话,我们可以直接购买A产品,之后进行B产品的人工核保。
这样就算B产品拒保留下拒保记录,也不耽误我们A产品的购买(有拒保记录无法通过健康告知);
而如果B产品核保通过的话,我们就可以利用犹豫期无损退保A产品更换性价比更高的B产品。
这样就利用了犹豫期的规则,让我们的利益变为最大化~
(3)等待期
等待期是第一个“限制”我们消费者的保险期限。
简单来说就是在等待期内,如果出险了需要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等待期主要是为了针对投保时就存在既往症,杜绝道德风险。
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而设置的。
一年期的医疗险通常有30-90天的等待期;
不过第二年续保的时候由于不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也自然就没有等待期的限制。
而重疾险则一般有90~天不等的等待期。
当然,虽然等待期是限制我们普通消费者的,但实际上也是很合理的存在。
如果没有等待期,人们大可以今天觉得身体不舒服,就现买一份医疗险,明天去看病就可以报销,保险公司不出几天就赔穿了……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
意外导致的出险一般是不受等待期约束的,因为意外导致并不存在上述所说的道德风险,一般产品都会正常理赔。
所以从规则上来看,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等待期内进行身体检查或者就医,这样才能避开保险的免赔。
当然!
如果真的身体很不舒服,该去检查还是应该去检查的,毕竟很多疾病在早期治愈率要高很多。
我们的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本末倒置的行为还是不可取的。
(4)宽限期
如果说前面三种期限,有些朋友还多多少少听过或者了解一些。
那么从宽限期开始,就是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的保险期限了。
简单来说,如果我们没有按时缴纳分期保费,那么保险并不是当时就失效了,而是会在宽限期过后才正式失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依旧会给付我们保险金。
Emmm,当然也会扣除我们的欠缴保费~
虽然宽限期的存在,不过最好我们还是要按时缴纳保费。
不要总觉得反正有宽限期在,拖一拖也无所谓,一旦不小心忘记超过了宽限期,那可就真傻眼了……
(5)复效期
如果真的一不小心拖过了宽限期,那就轮到复效期出场了。
与宽限期最大的不同在于,复效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并且如果想要恢复保单的话,除了需要补缴所欠保费以外,还需要重新通过健康告知。
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
千万千万不要拖到复效期,一定要按时缴费……
(6)保险事故通知期
这是一个涉及到理赔的保险期限,一定要特别注意。
保险公司并非全知全能,所以在出险的时候,需要我们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理赔步骤。
咳咳,当然就算保险公司全知全能,你不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犯贱主动上门理赔~
而这个“保险事故通知期”就是我们需要报案的最佳时期。
不过并不是说超过这个期限,保险公司就会拒赔。
但是如果拖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界定,对于无法界定的部分,保险公司是真的不赔的……
而且对于拖延报案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勘察费、检验费等),也是需要我们来自费。
所以我和逗逗酱才会一直强调,买完保险第一件事一定要告诉你的家人。
因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如果我们本人无法报案,家人也可以替我们向保险公司报案,从而顺利完成理赔。
(7)诉讼时效期
这个应该是存在感最低,同时也是大部分情况都用不到的保险期限了。
这个诉讼时效期,其实就是原封不动从原《保险法》搬过来的: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个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我们诉讼的有效期只有2年(身故/全残5年),如果超过这个时限,那么我们的诉讼权利就消灭了。
此时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拒赔,拒赔的理由是否正当,我们都无法起诉保险公司了。
但是为啥说这个期限是大多数人都用不到的呢?
因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别说两年了,大多数人两天不到估计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了。
君子有仇,当场就报~
2.
最后课代表简单总结下这节课的内容:
·保险期间:保险的具体保障时长;
·犹豫期:我们可以无损退保的时间;
·等待期:发生非意外的保险事故无法理赔;
·宽限期:允许我们拖延缴费的时间,可正常理赔;
·复效期:超过宽限期,保单失效,但没有终止,还可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期:期限内应及时报案,否则可能有损失;
·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时限保险公司就可以无理由拒赔。
保险条款所有可能涉及的期限,都在这里了,以后随便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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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吐槽君,爱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