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的学平险理赔真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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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奶爸接到一起中国人寿的学平险理赔求助:孩子参加了绍兴市的居民医保,但是是在宁波市镇海区读的幼儿园。在宁波市镇海区因为不舒服住院,自费就医后拿回绍兴市医保报销后,申请中国人寿的学平险报销剩余部分医疗费。

但是中国人寿以孩子没有参加宁波市的居民医保为由,按照非医保赔付,孩子的家长想不通,为什么绍兴的医保报销后,中国人寿不认可呢?

一、学平险怎么买?

我看看一下学平险的投保流程一般是怎么操作的:

1.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收取保费和投保信息;

2.学校代为收取保费和投保信息;

随着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的出台,学校代为收取保费的方式慢慢淡出了,现在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人员直接收取相关的费用。

在宁波市镇海区相关幼儿园的学平险投保就是第一种方式:家长收到投保资料“告家长书”→家长阅读《告家长书》并签署《委托投保回执》→保险公司收取《投保回执》和保费→家长收到含有电子保单的短信,这样整个投保流程结束。

二、理赔为什么会有问题?

正常看好像没有问题,问题往往会到最后一步:理赔的时候才会发现。

按照中国人寿的《告家长书》的说明,如果孩子的没有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保),在理赔的时候只能按照非医保版本理赔,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参加的杭州市的医保还是绍兴市的医保,不管有没有经过社保报销,都是默认没有医保。

这样的解释有问题吗?好像是没有问题,因为《告家长书》有说明,作为家长只能接受吗?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吗?和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样吗?

三、中国人寿这样做合规吗?

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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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免除条款,只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

2、免责条款的范围:

免责条款并不单单体现在保险单责任“免除一栏”中,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免除或者是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告家长书》也是中国人寿认可的投保单,而学平险的投保形式是家长勾选孩子是否有医保,有医保的孩子是投保医保补充版,而无医保的孩子勾选的是非医保补充版本。如果孩子参加的绍兴市的居民医保,按照通常理解,也是有医保的。

《告家长书》中说明如果孩子没有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国人寿就会认定是无医保,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减轻或者是免除中国人寿赔偿责任的条款。毕竟这两款产品学平险所缴纳的保费一致,只是保险责任不一致。

四、应当认定为免责无效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该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但是《告家长书》中:我们依据孩子是否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普通字体标注没有做字体的加粗(奶爸的文章就做了字体的加粗),所以根据保险法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五、总结

中国人寿以孩子参加的是绍兴市的居民医保,而不是宁波市的居民医保为由,虽然已经经绍兴市的医保报销,但还是按照非医保补充版本赔付是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属于典型的利用专业优势地位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例子,我们应该大力谴责中国人寿并投诉至保险监管部门。

当然了,不管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还是理赔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都可以和奶爸沟通,可以留言给奶爸或私信奶爸;

此文如有想转载的联系奶爸,可以申请转载并不显示文章来源,奶爸不要引流,奶爸只是看不惯某些保险公司的做法

原文链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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