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投保了一份寿险后,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那么除了我们常说的自然死亡等情形,遇到失踪或者失踪几年后被判定死亡的情况,保险还会赔吗?
今天慧培哥就“失踪”这个话题跟大家聊聊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案例和事项:失踪6年被法院宣布死亡,保险公司说:这不算死,不能赔。
(图片来源于:pixabay)1.案件简介
年,刘某在人寿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6万元的人寿保险,保费年交20年。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费。
年8月,刘某最后一次与家人联系后失踪。两月后家人登报寻人,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年12月,法院判决宣告刘某失踪;年4月,法院判决宣告刘某死亡,同年5月8日,注销户口。
刘某欠缴保费后,根据条款约定,人寿公司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了保费,直到年保险合同中止。
年,家属知晓这份保单后,向人寿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pixabay)2.保险公司观点
1、保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所谓身故应按照通行解释来理解,指人自然死亡,包括意外死亡。而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身故,即使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属于中止状态,同时人寿公司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法律规定明确解除权在于保险公司而非投保人,所以继续履行或恢复合同均由人寿公司选择。
3、发现刘某失踪后,人寿公司已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了交费及中止通知,尽到了通知义务。
3.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
1、刘某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刘某欠交保费超过二年,保险合同是否中止,人寿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
从传统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保险合同中并未对“身故”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亦未将宣告死亡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再结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目的,所以法院认为“身故”应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刘某被宣告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范围。
(图片来源于:pixabay)关于争议焦点二: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死亡认定判决,宣告死亡必须经法定的程序和期间,所需时间较长,投保人刘某于年8月下落不明,至年4月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在此期间内因刘某失踪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不论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其均不能履行交费义务,应该与因投保人主观上的故意或疏忽未交纳保费不同。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期间发生拖欠保费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出约定,保险人因投保人在此期间未按时缴纳保费而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有违保险合同保障风险之目的,故人寿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人寿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相关保险金,但扣除年到年的保费和利息。双方不再上诉。
4.慧培哥思考
一、首先谈谈“下落不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宣告失踪: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也有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①下落不明满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一般情况下,对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是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宣告失踪其实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图片来源于:pixabay)二、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本文引用的案例判决时间在年的9月份,而在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其中第24条对于在人身保险当中“宣告死亡”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咱们的立法是不断的在完善的,如果放到今天,遇到本文所述案例的类似情况,将不会再有同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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