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是商业保险中纠纷较大的一个领域。因为车险投保比人寿保险投保容易很多。属于给钱就卖的那种。
但是,保险终究是一份契约。是一份合同,无论它投保便捷与否。所以,一旦出险了理赔,终究是以条款来作为赔付依据。
由于商业保险条款是格式化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以就会出现理解偏差,这种理解偏差就会产生纠纷。
车险的纠纷率远高于其他险种。以至于现在有专门打车险理赔官司的律师。
保险合同有生效时间,在绝大部分理解中,交钱了就生效了。事实上,很多险种确实是买了就生效,但是我们能接触到的商业车险,更多的是次日零点生效,还有很多意外险是投保后3天、5天甚至7天才生效。
而本文涉及的案例,就是商业车险的生效时间带来的官司。友情提示:商业车险投保时候,可以选择“即时生效”。
案例始末
年7月26日,刘某驾驶自己的陕J某牌子的车子,在延安市宝塔区某路段左转弯掉头是,将徐某撞伤。
该事故导致徐某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4.4万余元。经过监管部门判定,该交通事故中,刘某负全责。
事后,经过交管部门委托,延安某法医学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徐某右腿下肢因该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后续取出固定物手术费1万,鉴定费元。
由于刘某的保险已经脱保,并于年7月26日再次投保。但是保险单上面注明保险保障期限为:年7月27日0时起至年7月26日24时止。也就是按照合同理解,刘某脱保后续保的车险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尚未生效的保险。
因此而产生了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
1、交通事故属实,交管部门判定没有问题。
2、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刘某的保单未生效情况。法院认为国务院保监部门与年下发79号函即《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出单时即时生效。而肇事车辆在本次投保前已经脱保,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告知可以选择保险单即使生效,但该公司未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3、《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涉案保险合同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延迟到次日零时生效。与法律相冲突,刘某缴纳保费后,出具的车险应当为即使生效。
4、保险期限属于保险合同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作为合同订立双方,有权对于该重要事项予以商定。但是,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出,投保前就以生效日双方有过协商,也无法举证出该条款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
5、《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该条款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说明,而没有做出说明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5、原告徐某可以确认的损失有:医疗费.28元、误工费元(元X40天)、护理费元(元X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90元X19天)、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元、后续治疗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徐X计算为.2元{元X[20-(64-60)]÷4X10%},王X计算为.8元{元X[20-(61-60)]÷4X10%},以上损失共计.28元。
最后,一审法院依据《道法》76条;《侵权责任法》16条、48条;《最高法关于人身伤害适用法律的司法即使》第17/19/20/21/23/25/28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共计.28元
随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再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陕西高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维持一审、二审原判。
海哥说险
1、海哥第一次知道车险保单可以实时生效,是因为自己的车子投保时候,出单业务员随口一说才知道的。要知道以前在某安时候,自己在销售系统出单都是一路默认点着走,没有谁去注意过这个问题。
2、即时生效的车险,通常是在购买新车,或者脱保候,或者二手车过户之后投保。这点各位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在这个时间投保,直接给投保工作人员说要实时生效的保单。毕竟,新车在4S门口出险的事情都有……
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说没错,也的确没错;说有错,也确实错了。不过原告找的律师确实牛!海哥我只能说,保险公司输的不冤枉。
4、海哥写了这么多案例,基本上囊括了绝大部分的保险纠纷情况。聪明的朋友,早已经吸取法院判案的理由,知道了如何和保险公司沟通。而更多没有自己想法的网友却还在骂天骂地,似乎骂了保险公司就会倒闭,骂了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他们的意愿写条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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