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理赔案例生病未告知,保险公司一定不赔

前段时间,我写过一篇银保监会公布的上半年保险公司投诉榜单。不论是财险公司还是人身险公司,最主要的投诉原因,都是理赔纠纷和销售纠纷。对于人身险公司,理赔纠纷有理赔金的争议,理赔资料繁琐,理赔时效慢以及责任认定纠纷。销售纠纷主要是夸大保险责任、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没充分如实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等。这两天我仔细看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发现里面有很多有代表性的案例。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先介绍一下案件:被上诉人:郭煜、郭安怡、刘玲(郭安怡之母)、张树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第三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年12月7日,郭经文在博山农商行投了一份30万保额的安贷保意外险,附加30万的安贷宝定寿,保险期间1年。博山农商行为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为法定。不幸的是,郭经文在年4月9日肺癌身亡。由于在保险期内,博山农商行向太平洋人寿提出理赔。年5月15日,太平洋人寿出具拒赔通知书。郭经文的亲属不认可太平洋对郭经文的病情进行了询问,而且太平洋也没行使合同解除权。太平洋人寿辩称:1.健康声明和职业告知的六个问题,在声明与授权处有清晰说明,投保人做概括回答就行;2.已经出具拒赔通知书,可以视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第三人的农商行说:“投保时一般都是让客户看看条款签个字”。一审时,法院认为:1.农商行放弃第一受益人权利,且郭经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郭经文的亲戚有保险金的请求权;2.虽然在保单的背面罗列了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疾病,郭经文也在保单上签了字,但是根据提供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郭经文在疾病项目中没有勾选“是”和“否”,选项均为空白,所以太平洋没证据证明是否对这些免责的疾病逐一、具体的询问;3.太平洋人寿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拒绝赔偿;一审判决太平洋人寿赔付30万保险金。太平洋人寿表示不服,提出上诉:1.郭经文投保时身体就有异常,明显在规避自身责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最大诚信原则;2.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的条款中,责任免除涂黑了,足以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注意,我们履行了对免责的提示和说明义务;3.拒赔是因为“责任免除”拒赔,不是投保人没如实告知,行使合同解除权拒赔;经审理,淄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涉案保险业务由农商行的工作人员经办,郭经文并未参与;2.太平洋人寿依然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没有逐一、具体的询问;3.病例中记载的诊断结果为“……?”,属于对病情的推测,不能认定郭经文患有该疾病且因疾病死亡,故意隐瞒病情不成立;4.郭经文是办理贷款业务时,因银行提供相关业务才办理,不能判断是否存在保险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以,医院检查时对病情有推测,但没确诊;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向郭经文告知并解释说明相关义务,导致他没告知保司可能患病的情况,不能认定是故意隐瞒病情。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在法定的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之所以优先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正确的告知是投保中最重要的环节。《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一些身体状况,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赔而且不退还所交保费的。而且要明确告知的范围。我国的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一定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没问询到,可以不用告知。简单来说,没问的,不必说。举两个例子:1.如果健康告知有问询“您是否患有未明确性质的肿瘤?”,如果是良性肿瘤,就不算“未明确性质的”,不用说明。2.如果健康告知有问询到“结节”,注意,只要出现“结节”,不管是乳腺、甲状腺、皮下组织或者是肺脏器官,都要主动告知。即使没有写出具体的结节名称,也会在其他的健告条目中间接涉及到。这也要求我们认真阅读每一条健告的内容。毕竟,我至今都没有看到有重疾险、医疗险是不问询“结节”的。我见过有些代理人为了出单,在说服客户后就拿出保单让客户签字,涉及到健康告知的信息也是由代理人填写,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理赔纠纷。包括这个案件,无疑也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所以,在投保前,一定要认认真真的阅读保险的健康告知问卷,如实告知。而且,从我理赔的经验来看,只要投保做好如实告知,理赔过程真的非常简单,提交资料后没两天理赔款就到账了。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般保险公司会越过解除合同而直接出具拒赔通知书。但是根据《保险法》规定,没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赔,司法是不支持的。而且,合同解除权有时间限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因为太平洋人寿没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丧失,即使投保人没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自然要支付保险金。最后,能不能买,看健康告知;能不能赔,看免责条款。推荐阅读上半年保险公司投诉榜,哪家保险公司更靠谱?阿牛真实理赔案例

网上买保险,到底怎么赔?上半年理赔报告出炉,牛先森帮你划重点男球员被检查出怀孕,显然他没有“如实告知”!生病了还能买保险吗?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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