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驾驶且全责,免责的意外险仍赔了10万

超载驾驶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同时,很多意外险也明确将超载驾驶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这个理赔案例,就涉及到超载驾驶的问题。虽然被保险人超载驾驶,而且超载驾驶也明确写入了其投保的意外险免责条款中。但是让人有点脑壳痛的是,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这是什么道理呢?

这事发生在云南会泽,被保险人姓吕,他的妻子肖女士在年10月9日,作为投保人,为吕先生投保了太平洋人寿的一款意外险《安行宝两全保险2.0》,身故受益人为肖女士。该意外险的基本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年10月10日零时—年10月9日24时止。

关于超载驾驶的问题,该款意外险的免责条款第14条是这样写的:“(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很不幸的是,年11月8日,吕先生驾驶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吕先生“超载,且承担全责”。

事后,肖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且仅退还现金价值.8元。

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主要是:

首先,当然是超载驾驶不仅违法,而且属于免责的情形。

其次,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有所隐瞒。投保时选择的职业是“农民”,但实际上是“大货车驾驶员”,这是该意外险不予承保的职业。

客观来讲,保险公司这个理赔结论并无不妥。如果连违法行为都能获得保险理赔,那岂不是在助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吗?

但是,最后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法院的理由是什么呢?(案号:()云03民终号)

1.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肖女士与太平洋人寿的保险代理人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对已经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职业未如实告知的问题。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可见,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没能有效举证,是关键原因。从这点来说,法律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是很明确的。

最后,有两点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

如实告知不只是在投保医疗险、重疾险等健康险时才需要。投保意外险等其它保险,同样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职业”就是要如实告知的内容之一。如果投保后职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从低风险职业变更为高风险职业,务必要告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产生理赔纠纷。

还有,虽然这个理赔案例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代表“超载”都能获得理赔,这点绝对不要曲解。类似的情形,也有判决不理赔的。遵纪守法,安全驾驶,是重中之重!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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