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赔后一招反击,挽回近10万保险金,因

新版重疾定义修订中,有一项大家讨论比较多,关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重定义,将实施开胸修改为切开心包。

虽然这项修改,确实放宽了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要求,但是实际意义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一方面,它仍然限定了治疗冠心病的具体方式,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院诉讼案例中,对于这种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内容很多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相违背。所以,虽然该项重定义更加清晰宽松是好事,但其实用价值却仍显落后。

在实际理赔中,如果遇到因为治疗方式跟保险条款不符,被重疾险拒赔的情形,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田某某于年在太平人寿投保了一份太平无忧终身保险,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为元。

年时,田某某被检查出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俗称的冠心病),并进行了PTCA及支架手术治疗。

出院后,田某某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却因为不符合保险责任而遭到拒赔。这是怎么回事?

因为田某某所投保的这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责任仅包括治疗严重冠心病而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并且以加粗黑字的形式,明确说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等非开胸介入手术、镜腔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田某某这时候跟大多数投保人一样,内心受到一万点暴击,无法理解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于是起诉了保险公司。

可谁知道,一审法院的判决令田某某痛心,居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做法。好在,田某某没有放弃,选择了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给了田某某更加客观的支持。

二审法院引用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旧管理办法均有相关规定)和《保险法》第三十条的内容(如下图所示),一方面该保险的条款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另一方面当条款出现争议,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的时候,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元。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虽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重疾理赔时,并不能完全按照条款处理,还要考虑医学标准和技术。

如果你以后遇到了类似的情况,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就可以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合法维护自己的获赔权益。

保险公司很多时候也不一定是故意刁难,而是因为某些理赔人员自身的不专业,导致了理赔纠纷。我之前就听说过这种事,就因为理赔工作人员是新来的,对相关法规还不够熟悉,一味生搬硬套保险条款,导致理赔纠纷。这种情况,只要好好沟通,都能解决好。

法治社会中,我们要转变一下自己的思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平时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规定,绝对能在关键时刻帮上大忙,尤其是保险这类可能要伴随你一生的傍身之物。

补充小知识:

现在有的重疾险的轻度重疾责任,加入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其中就包括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而实施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手术。

虽然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在重疾保障范围内,所以不含该轻度重疾的老款重疾险理赔可能出现纠纷,但是类似上文中的案例,费一番周折有机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重疾赔偿。而含有该轻度重疾的新款重疾险,就更加明确了保险责任,不过又只能按照轻度重疾的标准赔偿。所以,也算是各有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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