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请记住这个时限,你的团体保险理赔

理赔诉讼时效内,仅向保险公司报案,却没有正式申请理赔,这算超过时效吗?

这是一起发人深省的理赔超时案件,报案≠申请理赔!

事情是这样的。

(案号:()鲁民终号)

年4月10日,兴发合作社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为黄伊等20人,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

保单责任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船东谢震,船号为辽丹渔2××××和号的渔船上(船员配额人数为20人)工作时发生的保险事故。

黄伊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船东联系兴发合作社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之后并未申请理赔,也未提交理赔材料。

依据保险法规定,非人寿保险的理赔诉讼时效为二年。

但是,在二年内,保险公司均未收到黄伊的理赔申请。

当黄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已经超过二年。

保险公司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赔付。

该保险理赔纠纷,经过法院审理,驳回黄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这起保险纠纷,看起来简单,但是仔细梳理一下,里边有好几处值得大家注意的,尤其是买了团体保险的朋友,务必要更加注意。

1.由谁来申请理赔。

企业给员工买意外保险主要有两种: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

雇主责任险是由企业申请理赔,但企业怠于申请的,员工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团体意外险则是由员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上述黄伊所投保的就是团体意外险,黄伊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所以,黄伊在雇主没有及时处理理赔事宜时,应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拖到两年后,超过了理赔诉讼时效,就算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2.报案≠申请理赔。

如果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核实清楚情况,导致理赔纠纷。

所以,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及时报案是有必要的。

上述纠纷中,黄伊发生意外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了,这点在程序上是没问题的。

但是,报案不等于申请理赔,按照二审法院的说法,

“本院认为:首先,报案与申请理赔是两个不同概念,报案是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履行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而申请理赔是提出赔偿或给付请求,即向保险公司表明应当赔偿或者给付自己一定数额保险金的意思表示。报案不等于申请理赔,二者是不能相互混淆或等同替代的行为。”

所以,虽然黄伊报案是在二年内,但是因为申请理赔超过了二年,所以仍然是超过了理赔诉讼时效。

给大家一点建议。

因为团体保险可能存在派遣、委托等多层关系,例如上述纠纷中,就存在船东和合作社两层关系。在办理理赔时,有可能出现沟通或者其它方面的障碍,导致保险理赔延误。同样如上述纠纷,黄伊通过船东,船东再联系合作社,合作社再联系保险公司,这样辗转可能也是导致理赔延误的因素之一。

员工可能记不住什么理赔时效,什么团体险雇主责任险,都没关系,你只要知道自己的保险是哪家保险公司,出了事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就好了。因为时效问题导致无法理赔,实在很遗憾。

当然,上述纠纷中,保险公司也有处理不善的问题。被保险人已经报案,但是保险公司直到超过理赔时效都没有联系被保险人处理,这显然不太符合保险服务的宗旨。这方面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更加细致周到才好。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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