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贵州分公司持续开展“以案说险在身边”活动,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
年9月,消费者黄女士急需资金周转想要退保,但发现保单现价很低。为降低退保损失,黄女士和一位在“代理退保”机构工作的“朋友”一起到保险公司,声称投保时对保险责任及退保现价不了解,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黄女士进行安抚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过核实,确认投保时销售人员已详细介绍了保险责任,黄女士在接受公司回访时也表示清晰了解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黄女士后,单独与黄女士进行沟通,黄女士方才吐露了心声:是这位在代理退保机构工作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她全额拿回保险费,让她编造不实投保过程,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工作人员提醒黄女士不可轻信“代理退保”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谨慎考虑是否保留这份保险,并再次为黄女士详细讲解保险责任,黄女士被工作人员的专业和耐心所打动,经过认真考虑,决定继续保留这份重大疾病保险。
年4月,黄女士再次联系保险公司,称自己确诊了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疾病,这次是来申请理赔的。黄女士表示,很庆幸当初没有在那位“朋友”的教唆下退保,现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自己治疗疾病提供一笔重要资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理赔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黄女士听取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意见,保留了保险合同,确诊了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疾病,最终依法获得理赔,充分行使了依法求偿权。
三、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要选择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并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
2.要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
3.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4.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等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
来源新华保险
编辑熊瑛刘婧
二审涂恒熙
三审陈乾熙
校检吕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