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拒赔无效未如实告知中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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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年的第7篇原创内容。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未如实告知”,而“未如实告知”中有一条铁律:

保险公司只有在解除合同下才有权拒赔!

诸如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无法被解除的情况下要求保司进行赔付。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起中国人寿的理赔。

年1月,李某投保了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年5月,李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肺癌。

年8月,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载明:

“被保险人投保前因乳腺良性肿瘤、甲状腺腺瘤住院治疗。年、年、医院存在多次门诊就诊记录,投保人投保时对以上内容未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又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操作很难想象是中国人寿做出的。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恶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但这个拒赔的前提必须是解除合同!

现在已经很少有保险公司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了,今天就当小知识分享给大家。

以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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