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患癌本该赔10万天安人寿却只给4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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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天安人寿一客户患癌理赔,合同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却变成了多元,就是因为什么?

10万保险金变4千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年6月6日,张女士通过代理人王某某与天安人寿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为张女士,被保险人为其母亲,保险费共计.33元。同年10月9日,张女士母医院初步诊断为子宫内膜癌、子宫肌瘤,并于当天住院,期间接受子宫内膜癌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后有所好转,于10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81元。

母亲出院后,张女士依据合同约定向天安人寿理赔,但是天安人寿仅退还.33元保费,而拒绝照价理赔。

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天安人寿支付剩余保险金.67元。

天安人寿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天安人寿辩称,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经被告调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病症是在观察期内(保单生效日期为年6月6日,观察期90天),于是依据合同约定给原告退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没有事实和立法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被保险人的诊疗记录,张女士母亲年9月6日的宫颈诊断是在合同生效90天之外,且其在确诊之前没有相关既往病史,结合保险合同的条款,符合“合同生效90日后”的情形,理应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人寿向张女士支付剩余部分保险金.67元。

确诊日期就明明白白地写着呢,还说是在观察期内,天安人寿为何要这么做呢?

不知天安人寿总经理陈玉龙看了这件事心里怎么想,这样拒赔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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