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最近和许多资深的前辈交流,越发觉得真正“有用”的保险是要能够理赔的,所以不才想做这么一个专栏,来讲讲保险的“赔”与“不赔”。
这个专栏将会分享真实发生的理赔纠纷的案例,希望你能喜欢不才的这个系列文章。
今天的故事是这样的:
年6月21日,朱某向合众保险公司投保防癌重疾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年10月28日,朱某在xx医院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右)。
合众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健康事项不如实告知。
保司的论证:
1)朱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对保险公司的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做过检查或者住院治疗、及检查结果异常,朱某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均是“否”。
2)在年11月15日,朱某在xx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右侧甲状腺结节及其他体检结果共十项异常,
朱某的质证:
1)在投保人告知事项一页,没有朱某的签章,无法证实保司向朱某进行过询问。
2)体检报告中仅能显示出朱某的姓名、性别及年龄,没有照片及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朱某本人的签字,因此无法确认该报告中的朱某就是本案的朱某。
法院最终认为:
1)xx医院的此次体检系针对泰康人寿的员工,而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员工个人简历能够认定朱某确属泰康人寿的员工,与体检报告中所载明的被体检人“朱某”单位及部门相符;
2)该报告显示被体检人“朱某”所患疾病为右侧甲状腺结节,与本案朱某申请理赔的右侧甲状腺癌位置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最终,朱某败诉。
总得来说,
这次理赔纠纷主要围绕的是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
保司拿出了朱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朱某认为这个体检报告中的人并不是自己,法院结合证据相互印证,同时朱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体检中的人不是自己,故朱某败诉。
非常难得的一起投保人败诉的例子,
带病投保一时爽,理赔法院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