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两年内都可以理赔,为什么还要建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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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两年内都可以申请理赔,为什么还要及时申请理赔呢?

毅哥这两天在帮一个朋友办理理赔。本来应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因为朋友出险已经有一年多了,于是平白地添加了一些波折。

该朋友在一年多前,因为一起意外事故导致了住院治疗,时间不长很快便出了院。本来是准备申请理赔的,但其保险代理人告诉他,两年内申请理赔都是可以的。加上工作有点忙,就把这事给拖延下来了。直到上个月和毅哥一起聊天时才想起来,于是给其代理人联系,不巧地是,代理人已经离职了。于是朋友便请毅哥帮忙办理其理赔申请事宜。

那么其代理人之前告诉他,两年内都可以申请理赔的说法对吗?

之所以原来的代理人这样说,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以上时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朋友的代理人告诉他两年内申请理赔都是有效并没有错。但从实务的角度上来看,出险后还是需要及时申请理赔的。

首先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及时报案,最主要的就是有助于保险公司勘察事故发生原因以及险情所造成的损失大小;

其次就是也有利于我们一些资料的索取。

像本次理赔中,因为事故发生在一年多前,有些资料就不太容易完整地收集齐全,只好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通过保险公司允许的方式来完成相关的资料递交。最后还是因为部分资料的欠缺,导致理赔金额减少了一些。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出险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相应的理赔申请,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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