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拒赔谁之过怪代理人销售误导还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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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问保险

作者:爱问保险

爱问保险

前几日,爱问保险后台有读者留言,声称其父亲购买的新华保险,在出险后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几经交涉无果,气愤不已,只能求助于媒体,希望我们可以帮到他。

而后,我们与这位爆料者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拒赔的理由、购买的保险,以及前前后后的其他一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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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父购买保险的经过

爆料人为张某,河南省漯河人。保单投保人为张某的父亲,我们暂且称呼张父,以下为根据张某自述整理。

投保人张父河南漯河人,今年64岁。

年张父检查出直肠癌,做了直肠切除造瘘手术,后痊愈。医院复查均无异常。

张父自述,在经过一场大病后,一直想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为此曾经咨询过人寿,平安等保险公司,结果这些保险公司都以病史原因为由,张父未能购买。

年,张父做电动车销售工作,遇到前来购买电动车的新华保险业务员温某,当时温某一行三人,皆为新华保险代理人。

温某向张父推销保险,说张父这种情况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经无法购买保险,但是可以购买新华的保险。

张父要求温某向公司领导确认,在得到温某的肯定答复后,张父购买了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

年底张父因下肢静脉血栓在漯河治疗,但是效果不理想。

年2月张父转院到医院治疗,因当时疫情严重,入院需要接受肺部CT等检查,一系列检查后确诊为转移肺部非小细胞腺癌。

确诊后,张父告诉家人自己有购买一份新华保险。3月4日张父儿子张某拨打新华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5月11日,张某家人向漯河市新华保险营业厅递交报销所需要的资料。

6月5日,新华保险理赔员电话告知投保人张父及其家人对该出险事故拒赔。

根根新华保险提供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显示,张父申请的理赔类型是特种疾病,新华保险做出不予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的决定。

2

按照保险合同张父可以赔多少

根据投保人张父的儿子张某提供的保险单显示,张父购买的是新华保险的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为年04月28日零时起至年04月27日二十四时止,保费每年元,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间10年。

根据张某提供的原保险合同看,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等。

按照本保险单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我们大致计算了一下,已经交了五年保费的张父可以拿到:*5(癌症基本保险金)+*1%*(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2(癌症放、化疗保险金)=元

张某告诉我们,6月8日我爸医院接受化疗,因腿部疼痛检查后发现已经骨转移,现在在接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长期治疗的巨大费用对我们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保险的九万多元费用可以减轻一些我们的压力,我们把希望全都寄托在了这张保单上,没有想到等来的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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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为什么会拒赔

根据新华保险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书2.4责任免除规定: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的,或发生癌症的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所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新华保险只要退给投保人张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就已经履行了保险责任。

而且,新华保险也是这么做的,可以从前面的拒赔通知单上可以看出来。

难道是张父隐瞒了身体情况,没有做健康告知,从张某交代的情况来看,张父做了健康告知,并没有刻意隐瞒,有录音为证。

另外,张某交给我们的他与代理人温某的电话录音中,代理人温某也承认当时就这个问题还询问了主任和经理的,是他们说没有问题,温某才办理的保险,温某说:

我那时刚做保险不久。

在录音中,代理人温某还对张某说:

只要超过两年就没有问题,保险公司就要无理由理赔,这是保险法的规定。

对新华保险的拒赔,温某建议张某走法律程序,起诉新华保险。

在拿到新华保险的拒赔通知后,张某向当地的监管部门反应过此事,在监管的协调下,与新华保险的有关负责人也接触过,新华保险一开始答应协商理赔,后来又说新华保险不同意理赔。

张某说,代理人温某已经离职,新华保险怀疑是不是我们和温某串通好的故意骗保,但我们真的不是骗保的,骗保是诈骗,我们愿意负法律责任。

现在新华保险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我们还没有取得联系,从张父儿子张某的介绍看,投保人张父固然不符合健康告知,但是代理人在业务不熟练的情况下,明显的误导了张父。

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因代理人误导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案例很多很多,最后的理赔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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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假如在两年之内,新华保险发现投保人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新华保险是否应提前通知投保人办理退保事宜?

而在未与投保人联系退保事宜的情况下,新华保险是否还有权在不可抗辩条款生效后再去选择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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