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个财险公司的法务朋友问到这个问题,一并把司法实践和我们的看法分享给大家。
我们认为,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1.
法律规定
特殊法:《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注:非人寿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
一般法:《民法总则》(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司法实践分歧
关于非寿险理赔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不过认定依据有差别。
一是认可作为特殊法的《保险法》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不一致,但基于债权人保护原则适用三年规定。比如,在人保财险北分与太保财险天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北京铁路法院认为: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可以适用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原则,那么当特别法与普通法不一致的,亦可以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北京市四中院同样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的考量不宜过苛。故本案应以采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为宜。裁判文书文号:()京民初号;()京04民终号。
二是并不认为《保险法》与《民法总则》冲突,基于新法优于旧法适用三年规定。比如,在天安财险阜阳中支与万恒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阜阳中院认为应当依据《民法总则》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王某、陈某与都邦财险淮安中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淮安市中院也认为应当依据《民法总则》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裁判文书文号:()皖12民终号;()苏08民终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保险法》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
在津海劳服公司与太保财险上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认为:由于《保险法》相对于《民法总则》为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本院对被保险人诉讼时效期间仍采《保险法》两年的规定。裁判文书文号:()沪民初号。
3.
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应当为三年,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于年实施时,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就是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有一年的(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五年的(比如寿险保险理赔)、有四年的(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等。简言之,诉讼时效不是两年的才算特殊诉讼时效。
换个角度,《保险法》首次制定是在年,当时就规定寿险理赔诉讼时效是五年,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后,保险法历经四次修订,前述诉讼时效条款一直延续并未修改。也就是说,《保险法》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制定的,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只是为了重申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并非特殊诉讼时效,并无意特殊。
因此,在年《民法总则》取代《民法通则》后,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作为一般诉讼时效也应同步改为三年。如果依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而认定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话,我们认为此种观点不妥。
当然,对于民法总则实施前(年10月1日)非寿险理赔诉讼时效两年期已届满的,是不能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
作者简介壹壹法保创始人
专注保险与再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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