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好在在此之前给之际买了重疾保险,最终获赔80万元。
好久不出现的老公小明突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这80万保险理赔金。理由是小红购买保险在婚后,80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那么,80万元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个人缴纳保险可能会涉及多种财产性价值,主要包括保险费、保险价值、保单红利、养老金、保险理赔款、退保现金价值等等。
那么在人身保险中,这些财产性价值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李律师这里主要讲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第一,保单的现金价值
假设,小红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重疾险(或任何一种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没有患癌,也没有获得保险理赔金。
此时小明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保险。
那么,小红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于与小明之间的共同财产,小明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
因为小红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明有权进行分割。
离婚时,若小红不愿意继续购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向小明支付一半。
若小红即使离婚也选择继续购买保险,因保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实际得到,即保险公司不会实际退还保单的金额。
此时应找保险公司确定如果退保或解约能退回的金额,在确定后由小红另行向小明支付该确定金额的一半。
第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假设,小红考虑到养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终身年金保险,计划在两人老了以后能有一份保障。
这款年金保险每年均有养老金汇入小红的账户。此时小明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李女土账户内的养老金。
那么,小红购买年金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虽然这份年金保险属于投保人小红个人所有,但因为小红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有权进行分割。
那么针对小红账户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汇入的养老金,小明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因为终身年金保险是以小红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即小红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领取合同约定的年金。
终身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带有分红功能。
这类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小明除了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外,也有权对小红账户中已经存在的年金及利息进行分割。
我们继续看看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
第一,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小红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以小红的死亡为条件,并指定其丈夫小明为受益人。
即小红因意外事故身亡,丈夫小明有权申请领取保险理赔金。
若小红在保险期内不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应属于小明个人财产。
第二,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
本文所举小红的案例正是此种情况,小红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险所获得的80万元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
即该保险是以小红身体受到伤害为条件,依附于小红的人身。
即使该款重大疾病责任疾险是小红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丈夫小明无权要求分割。
这个案子,最后法院的判决:准予离婚,但保险理赔金不予分割!
理由是:80万元属于保险理赔金,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理赔金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小红虽然婚姻破裂,但,让人庆幸的是,小红最终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个人财产。如果您的婚姻生活中遇到不平的遭遇,请一定记得,法律会是您最坚强的后盾。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