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长治中支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罚,

来源:金融一线

  7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此外,辛素琴因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为”,被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原文如下:

  长治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银保监罚决字〔〕10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内控管理不到位

  太保寿险长治中支未准确完整掌握辛素琴个人从业经历、家庭背景,对其个人品行调查了解不到位。如:辛素琴《签约申请表》仅显示“—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任高级主任”,其余工作简历不详;辛素琴《签约登记表》“主要家庭关系”栏为空。经查阅辛素琴入职以来档案资料,该销售人员《在职人员培训记录》栏均为空;《顾问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培训确认书参训内容均为空;在辛素琴入职培训中未见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记录。在太保寿险长治中支提供的其他培训资料中也未见到对辛素琴职业道德的相关培训。年至年3月期间,辛素琴利用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谎称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为回馈老客户,特推出高息存款项目,采用伪造太保人寿长治中支收款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四名受害人.2万元。年9月1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素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处辛素琴退赔以上被害人合计.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营销人员签解约办法、辛素琴入职档案资料、参加培训情况等为证。

  太保寿险长治中支未严格审核销售人员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未加强对销售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保险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治银保监分局

  年7月12日

  长治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银保监罚决字〔〕11号

  当事人:辛素琴

  住址:长治市潞州区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职务:原个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从事个险代理人岗位工作期间,太保寿险长治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为

  年至年3月期间,辛素琴利用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谎称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为回馈老客户,特推出高息存款项目,采用伪造太保人寿长治中支收款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廉某某93万元、李某某10万元、王某某8万元、汪某某11.2万元,以上共计.2万元,所得款项由其归还个人债务。年9月1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素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处辛素琴退赔以上被害人合计.2万元。

  上述事实,由辛素琴诈骗案件确认报告、法院刑事判决书{()晋刑初号}、辛素琴代理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入离司文件等为证。

  辛素琴多次推销高息存款项目并伪造收款凭证骗取若干被害人钱财的诈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规定。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调查的事实等方面,经查,辛素琴一手操办整个诈骗过程,经调查公司承保、回访等运营环节,未发现该公司参与其诈骗过程,上述违法事实,辛素琴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规定,考虑当事人在从业期间诈骗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已成为司法案件,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治银保监分局

  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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