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开题我们先讲一个案例:
5年前,陈先生做为投保人,给孩子小陈购买了一份年金险。去年陈先生因生意失败,欠了刘女士25万元货款,后经法院判决要求陈先生支付债权人女士25万元,但陈先生未按时执行生效判决,于是刘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经核查,陈先生户下,除了这份年金险保单,没有其他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刘女士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份保单呢?
01
这种问题,可能大家在实际生活中见过实例,或者自己也心里纠结许久。购买一份人寿保险,真的可以“躲避”当下的欠债吗,保单究竟能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呢?
人寿保单可否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不能被执行的财产被明明白白的列举出: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我们可以阅览一下,这里面完全没有提到人寿保单什么事。
所以我们已经可以有个基本结论了:保单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好了本次分享到此结束!
……
好吧,开个玩笑,下面给大家具体讲讲这里面的道道。
02
开头的案例,陈先生给孩子购买的这份年金险,因为投保人是陈先生所以,这份保单的还是属于陈先生的财产。因此陈先生欠债,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这份保单。
那应该如何执行?
我们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告知》中第二至五条的规定来讲。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了解该告知,这里因为篇幅所限就不展开说明了。
STEP.1
刘女士必须了解陈先生所购买保险属于哪家保险公司,法院向该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保单。
当然如果刘女士不知道保单详细信息(承保公司、保单号、保单信息、现金价值等),法院还可以向保险业协会请求查询,调取该保单的基本资料后,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保单。
STEP.2
法院冻结该保单的信息,禁止对该保单进行变更。暂停理赔,禁止变更当事人更改保单领取方式,禁止进行保单贷款。
STEP.3
这种步骤是针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不相同的情况,法院告知被保险人陈先生的孩子。如果小陈同意支付等同于现金价值的资产来保全这张保单,法院可以解除查封。
STEP.4
法院要求陈先生签定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划款通知书,将退保后退还的现金价值划款至法院指定账户。
如陈先生不接受配合,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划款现金价值。
建议
1.债务风险高的人不做投保人
保单是投保人的财产,因此投保人欠债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在上文中的案例,刘先生欠债,该保单可以被法院查封。那如果被保人刘先生的儿子欠债呢?法院还可以查封这张保单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保单是刘先生的财产,子债父还,至少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这个道理。
那么我们在实际投保的过程中,如果考虑到自己是债务风险高的人群(如企业主、个体户等),建议本人不要做投保人,而是做被保险人,这样就可以使用保单“隔离”一笔资产。
2.被保险人/受益人有“特权”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欠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可以通过支付等同于现价的资金来保全这张保单。
例如陈先生欠债,小陈可以支付一笔与保单现金价值相等的钱,保住保单。投保人已支付的保费与退保后退回的现金价值不相等,尤其是年金险,时间不够长现金价值远小于已付保费。
小陈用很少的一笔钱,保全了陈先生很大的一笔保费,其实是很划算的做法。
3.变更投保人/进行保单贷款
投保人欠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那么把投保人变成债务人之外的人,就安全了吧?
陈先生在欠钱之前,把保单的投保人变成小陈或陈先生的父母,注意不要变更为配偶,因为夫妻是共同承担债务风险的。
或者,考虑到法院执行的财产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先前进行了保单贷款,保单的现金价值余额就会降低。
这两种做法确实都可以保全这份保单。
但本文不是教大家避债,请记住法治社会,任何恶意降低债务资产的逃债行为都是无效的!
我们讲的是,如何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保单,规避家庭债务危机,让自己有一份东山再起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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