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收到保险合同时,是不是一脸懵逼

今天我想做一下保险法科普。

有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你大多可以在《保险法》中找到答案,如果你掌握了《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其实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的事情。

说到《保险法》它的内容很多,包括了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

作为普通消费者,不用全部掌握,只需要看和你利益关系密切的那部分,也就是《保险法》第二章的“保险合同”。

01-签订合同的两个角色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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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明确了签订保险合同的两个角色——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需要支付保险费的那一方。

保险人收了投保人的钱,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理赔,记住啊,保险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法人机构,也就是保险公司。

02-可保利益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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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名词是“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中有两个很重要的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这两个关系之间必须有可保利益。

啥是可保利益呢?

比如财产险,你对这个物品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和经济利益,比如你的汽车、你的公司,这些就是可保利益,你和别人的汽车、公司就没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和经济利益。

另外,法律认可的关系,也有可保利益:

第一个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每个人可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保单;

第二个血缘关系,你可以为自己的直系亲属购买寿险保单;

第三个合法婚姻关系,为配偶买保险。

有一种情况,你和未领证的伴侣生了孩子,因为你们没领证,你不能为伴侣买保险,但因为你和孩子是血缘关系,可以给孩子买保险。

03-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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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我标红的条款重点突出了如实告知原则。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要做到如实告知。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那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这里引申出两个名词对比,询问告知和无限告知。

中国大陆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公司问到你的,一定要如实说,没问到的你可以不用主动说。

而中国香港采用的是无限告知,不管有没有问到,只要你觉得这个事会影响承保和理赔,就要主动告诉,万一没告诉,被保险公司查出,是可以拒赔的。

04-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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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标红的条款是“不可抗辩条款”。

上条我们说如果你没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知道了它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这时有个不可抗辩条款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两种情况下不可抗辩:

一是保险公司知道了你没有如实告知,不管是它自己查出来的还是你事后主动告诉的,但如果保险公司在30天内没有提出解除合同,那这个解除权就失效了。

二是保险公司不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不可以拒赔,只不过是它给你下拒赔通知书,你可以拿这个条款去打官司,你大概率会赢,但打官司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你是不是等得起?

这个条款的用处不是让你带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的,而是防止保险公司抵赖,保护消费者权益,假设没有这个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保费故意引导客户不告知,等到理赔时再挑毛病。

05-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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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没做到如实告知,事故发生了,并且发生时间是在保险公司知道的30天内或者是合同成立2年内,不能使用不可抗辩条款。

这时,如果投保人是故意未如实告知,那保险公司不理赔、不给付,不退保费;

如果投保人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理赔、不给付,但退保费。

但如果投保人能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知道自己没如实告知还承保了,那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06-事故发生后,双方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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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各自的义务。

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收集申请理赔需要的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如果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发现有遗漏,应该一次性通知对方进行补充。

注意这个“一次性通知”就很重要,这样可以避免消费者来回跑,一次次补充材料。

07-理赔时效性条款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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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最晚30天内做出是否理赔的核定结果。

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天内,就要支付赔偿金。

一旦超期,除了理赔款之外,保险公司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08-诉讼时效性条款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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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是5年,非人寿保险是2年,从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

举例,张三在整理房间时发现,3年前去世的父亲买过一份人寿保险,但你忘记了报案,这时是可以通过诉讼取得理赔金的,因为还在5年的诉讼期内。

09-附和合同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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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只能选择签与不签,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修改。

所以可以理解为出合同的一方是相对强势方,签合同的一方是相对弱势方,于是当争议发生时,如果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0-宽限期和中止期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36-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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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交保费,保险公司从催缴保费算起,30天到60天的时间属于宽限期,期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中止合同或者是减少保额。

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理赔金=保额-欠缴当期保费。

如果保险公司中止合同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补交保费,合同恢复;如果中止期满2年,还没有达成协议,那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1-受益人条款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39-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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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由投保人投保时制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多人情况下,如果指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按指定规则受益,未指定规则,同等受益。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等等,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好了,以上就是《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部分知识,希望通过这次的科普,在购买或者享受保险服务时,能为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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