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四川电话销售中心三宗违法被罚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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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30号、31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欺骗投保人。在年7月13日14时29分和15时34分的销售录音中存在“泰康会给您发一笔退休养老工资,保底是1万块钱”等欺骗投保人的话术,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予更正。

二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年7月13日17时25分的销售录音中,销售坐席询问投保人在其他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情况,投保人明确告知其曾在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但销售人员未如实记录上述信息,在健康告知书中将关于投保人的上述事项记录为否,涉嫌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历史投保信息。

三是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在年7月13日14时29分和15时34分的销售录音中存在赠送洗牙服务、加油有折扣、全国名医在线问诊等话术,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予更正,也未实际赠与投保人,涉嫌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

肖渊艺作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欺骗投保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对肖渊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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