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扬州银保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12号和扬银保监罚决字〔〕11号,涉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处罚决定日期年6月6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该公司朱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负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