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寿保险的三个人的关系来谈谈保险配置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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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三个人物关系的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法律关系上来理清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设定更加符合自己需求保险产品。

首先看看这几个人物关系的定义:

第一部分:投保人的定义以及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第二部分:被保险人定义以及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亦称保户。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或领取保险给付金。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他人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权利:

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第三部分保险受益人的定义以及权利和义务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具体有几种情况:(1)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者。(2)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者是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义务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总结来说,投保人是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人,是保险的拥有者,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标的,受益人则是和被保险人有相关关系的人。所以在人寿保险架构的设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小点:

第一:身故金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受益人的证明文件。

身故金受益人没有指定的情况下视为法定,法定的后果就是首先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相投保的保单,在离婚之后保单有没有指定身故金受益人的,会发生现任会继承部分身故金保险,相信这一定不是前任所希望的。

第二:身故金受益人的变更要经过成年被保险人的同意才有效。

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父母做投保人,儿女是被保险人的情况,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很多时候会发生父母和儿女对受益人设定意见的不统一,要提醒的是父母作为保单的拥有者,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变更身故金受益人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

第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理的设计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家企和婚姻隔离的作用。

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分红的所有者,被保险人则是每年的生存金的所有者。年金保险不建议进入万能账户,虽然可能享受到了二次增值服务但是会将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的属性变成投保人。

最后人寿保险正是有这样的人物关系的存在更需要大家在购买或者销售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个体的差异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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