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客户申请理赔,这几个关键时间点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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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代理人朋友展业的整个闭环过程中,客户发生理赔,并不是一个高概率事件,发生大额理赔,就更是小概率事件了,我们通过局部的调研了解,业绩优秀的代理人,都有一个习惯,就是重视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时间节点,能及时了解突发问题,及时给出客户意见或者协助处理。那么这些时间节点,我们该怎么把握呢?

我们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被客户抱怨过以下情况:

都X天了,保险公司还不给处理?

保险公司拖着不赔?

都结案了怎么钱还不到账?

材料交上去杳无音信

保险公司还不联系自己

以上场景是不是很熟悉,很多朋友自己心里也没底,做法是直接打电话去保险公司催办。如果保险公司推脱、态度强硬、或者是有隐情瞒着的,自己一头雾水,也只能回过头去安抚客户,最后做了“夹心饼”。

(图片来源:pixabay)

如果咱们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的法定时效心里有谱,那么无论是跟理赔部门沟通,还是对客户安抚,就有了准确的时间概念,沟通时也有了时间上的具体数值,造成矛盾升级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下面我们就从法定时效的角度,来盘点一下重要的时间节点:

1约束保险公司的时效限制

0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法第23条)

解读:

客户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的审核时效是30天,但这里讲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个人理解为应从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的那一天开始算。因为没有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也无从判断该不该赔,赔多少钱,而不是从报案那天开始计算,如果客户报案后30天迟迟不交材料,还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核定,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02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法第25条)

解读:

对于情形复杂的案件,保险公司没法在30天内及时处理的,那么到了60天还没有确认完毕,应该先将能确认的赔付出去,剩下的能确认完毕后,再支付差额。

(图片来源:pixabay)

这种情况在财产险多见,而且通常在定损环节,比如工厂/仓库遇到火灾,受损货物需要盘点;一般在人身保险当中,损失金额还是比较好确认的,人身险疑难案件或者争议案件多在定责环节,也就是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是否有投保前疾病等情况,往往要么赔付、要么拒赔、要么双方协商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很少出现一部分先赔一部分确定不了的情况。

但是往往很多保险公司在时效超过30天,被客户投诉,甚至投诉到监管部门的时候,会拿60天这个时效说事。所以,这个“60”天,咱们也要记住,如果连这个时效都超过,仍迟迟没有答复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则没有任何借口了。

实际上,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大多数保险公司对理赔时效还是比较在意的。尤其是一些小额案件的处理,在材料齐全、保险事故单纯好判断的情况下,大多会及时处理,而且很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案件金额分类,这些小额案件都会承诺1-3天/1-5天这样的处理时效。

超过这个时效,不用说客户着急,理赔员自己也着急,因为很有可能在保险公司内部,案件时效是跟绩效挂钩的,但是不排除因为案件积压、理赔高峰期等客观原因,会超这个“内部考核的时效”,但大多不会拖太久。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在客户交完材料后,过了好几天都没有动静的话,慧哥建议第一次的催办时间,在保险公司承诺的时效日期过后的1-3天,比较合适。

(图片来源:pexels)

如果是客户本人去催办,建议对方言辞不要太激烈,让客户提醒保险公司承诺的时效已经过了,或者询问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能办好即可。

不建议,在刚交材料的时候就不停催办。理赔专员对这样的情形是比较敏感的,催过激反而会怀疑案件存在瑕疵或者问题,甚至会怀疑客户有道德风险才会催得这么紧。

如果是大额案件/群体案件/高风险案件,就别指望能短时间结案,很多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必定会发起调查。保险调查需要时间,所以当遇到重疾索赔、死亡、伤残、群死群伤案件的,或者案件本身在材料上存在瑕疵、缺失的,或者保险责任不明确的,咱们可以在30天内了解一次案件进度,催一催然后耐心等待即可。

(图片来源:pixabay)

如果存在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一些小问题,比如理赔材料不全(缺少病历、发票没盖章之类),保险公司也会主动联系客户沟通。小问题尽量配合,但如果是材料问题,也要提醒保险公司一次性通知,把材料要求讲更具体一些,以免多次跑腿。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到了30天的法定时效,甚至到了60日,迟迟不结案或者没有答复,询问时也不透露关键信息,或者只是说在调查,而不告知具体原因。很有可能是理赔案件存在疑点,或者是调查时发现问题。

这时候,结果尚未定性,但保险公司在时效上违反保险法规定,需要提醒保司抓紧时间,否则会有投诉风险。可以督促其尽快给出答复,并且给出最迟期限,以免无法答复客户。

03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第23条)

解读:

对于保险责任成立,已经结案,并且有赔付金额的案件,需要在结案后10天内支付理赔款。

04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24条)

解读:

对于需要拒赔的案件,需要在保险公司审核认定保险责任不成立的当天算,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05

当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合同的事由起,必须在30天内解除合同,超过30天的,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举例:

保险公司调查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历,并认为其带病投保、违反健康告知,那么从这一天开始算,必须在30天内解除合同,超过30天的保险公司就没有这个权利了。

06

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举例:

李某年1月1日买了一份重疾险,年得了重疾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出李某带病投保,违反健康告知,但是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不得解除合同的。

2约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时效限制

(图片来源:pexels)

01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

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虽然民法典将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而且此为新法,新法大于旧法,但后面仍有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我们还是建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最为稳妥,如果没有客观原因,尽量不要拖延。

如果有客观原因,比如治疗时效长、有其他诉讼没有了解,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且申请延长时效,千万不要“马后炮”。提前说明情况,跟事后补充说明,效果是不一样的,咱们不要去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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