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架构持有寿险保单时企业税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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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和加拿大的通胀数据分别打破各自几十年的纪录,加息周期来临。疫情期间的赤字最终也需要有人买单,纳税人们未来的压力和负担肯定不小。企业里留存有闲钱的老板们都开始考虑资金保值的事情了。于是,近来询问通过企业持有分红型寿险的电话多了起来。看来大家都开始理解,企业持有分红寿险保单是个不错的既能优化个人税收又能一定程度为闲余资金保值的方案。之前写了一些企业持有保单的会计处理方式,今天来写写企业通过不同公司架构持有寿险保单时税务的注意事项。企业持有保单,受保人一般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持有人及付保费主体*和受益人(接收赔付主体)就有一些讲究了。假设一位老板手上有一个持股公司A(HoldingCompany),这个持股公司又完全控制一个运营公司B(OperatingCompany),保单的设置有如下几种组合:

B公司持有保单,B公司是受益人

A公司持有保单,A公司是受益人

A公司是受益人,B公司持有保单

A公司持有保单,B公司是受益人

*保单的持有主体和付费主体是可以分开的,比如B公司付费,A公司持有,或者各付一半等,不过税务局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会引起税务责任,我们就不一一讨论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税法具体条例Subsection(1),Section9或者Paragraph12(1)(X)ITA、咨询自己或者我们的税务律师第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于运营公司的Buy-SellAgreement中。为了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公司为实控人买个寿险,如果实控人发生意外,那保费赔付可以为公司提供一笔保障金,以从容面对负债和其他后事处理。一般这种保险会选择定期寿险(TermInsurance),一方面比较便宜,另一方面定期寿险保单中不设投资账户,以免出现被动收入资产,进而影响出售股票时的税收减免资格(QualifiedSmallBusinessCorporation)。这种情况下,不会有资金保值的机会,保单的赔付额作为公司资产不会享受债务隔离的特权。如果已经通过运营公司买了分红寿险的老板,读了这一段发现之前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希望做个调整,也是可以的,欢迎跟我们约个咨询。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于持有分红型寿险,持股公司来持有保单和作为受益人。若A没有对B公司有担保等操作,一般来说持股公司里的资产是可以做到债务隔离的,只要付保费的资金是正常分配到持股公司的资金,就不会产生什么额外税务问题。这也是之前提到过的IFA常见的持有方式。第三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相当于持股公司A变相收到了B的利润分配,用来购买保险。这种情况下,持股公司A需要向税务局申报与保费等额的收入或股东福利以缴税。这种状态下与第一种情况相同,运营企业持有的保单,如果有投资分红,可能会导致过多被动收入资产,以至于影响出售股票时的税收减免资格。遇到债务纠纷时,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还可能会被债权人追诉。这种结构很少见,从各个角度来说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第四种情况,也是在Buy-SellAgreement里容易见到,税务方面要分两类来讨论。第一类,如果持有保单的A付的保费并不是从B那里获得的,从本质上来说就是A公司向B公司输送了收益。这时B需要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申报多少钱就看保单的条款了,如果设置的是可转换受益人那可以申报得很少,甚至不申报。如果是不可转换的受益人,B公司就确定要申报收入。第二类,A公司付的保费实际上都是从B那里获得的,并且没有通过保单终止等获得其他额外收益,可以视作是B通过税后收入买了保险,因此A不用额外再报税。当然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A要再报一次收入,相当于一笔保费重复交税,我们在这里就不展开说了。连续几篇文章都是围绕公司持有寿险保单来展开的,希望读者们能有所收获。用公司的钱来买保单实际上是个挺技术的活儿,不同用途会有不同的设计方案,随后在保单存续期和赔付时都有一定量的工作需要财务顾问和会计来配合。如果有兴趣做这类规划的老板一定要找到合适的财务顾问以长期合作伙伴的角色一起来研究方案,免去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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