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文章。
年3月,曾某投保天安人寿的重疾险。
年7月,曾某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甲状腺癌。
年8月,保险公司以曾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原来在年8月,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缺血、高血压。
曾某辩称,该病历并不是自己的,
医院开具了情况说明:
“年8月4医院就诊期间,接诊医生李某误将其他患者的血塞通输入曾某的医嘱中,因此曾某在年8月4医院的慢性病诊断不成立。”
并且情况说明上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法院认为,
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并未患有急性心肌缺血和高血压,故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总得来看,
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理赔纠纷,但却是我们经常会遇见的情况!
如果咱们的病历不小心被修改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证实,并且如果妥善沟通,我们是可以不用走到诉讼这一步的!
以上,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