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曾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李女士为自己买一份重疾险,不幸后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癌症。
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外地做些小生意,原来每个月回家一次,在李女士患癌后渐渐地连家都不回了。
后来,李女士因2年前购买的一款重疾保险获保险理赔金82万元。
万万想不到的是,周某得知后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这82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那么,这笔82万元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和理解析: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个人缴纳保险可能会涉及多种财产性价值,主要包括保险费、保险价值、保单红利、养老金、保险理赔款、退保现金价值等等。
那么在人身保险中,这些财产性价值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保单的现金价值
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重疾险,且在保险期内没有患癌,也没有获得保险理赔金。
此时周某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保险。
那么,李女士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于与周某之间的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因为李女士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周某有权进行分割。
2、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假设,李女士考虑到养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终身年金保险,计划在两人老了以后能有一份保障。
这款年金保险每年均有养老金汇入李女士的账户。那么,李女士购买年金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那针对李女士账户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汇入的养老金,周某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因为终身年金保险是以李女士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即李女士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领取合同约定的年金。
终身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带有分红功能。
因该类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周某除了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外,也有权对李女士账户中已经存在的年金及利息进行分割。
二、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
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以李女士的死亡为条件,并指定其丈夫周某为受益人。
即李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其丈夫周某有权申请领取保险理赔金。
若李女士在保险期内不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应属于周某个人财产。
2、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
本文所举李女士的真实案例正是此种情况,李女士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险所获得的82万元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
即该保险是以李女士身体受到伤害为条件,依附于李女士的人身。
即使该款重大疾病责任疾险是李女士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险理赔金不予分割!
理由是:82万元属于保险理赔金,保险理赔金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