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入又是返佣保险业已禁入8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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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因存在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行为,泰康人寿曹某被罚终身禁入保险行业。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欺骗投保人泰康人寿曹霞被罚终身禁入

7月12日山西银保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曹霞,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行为。经银保监会授权,山西银保监局拟决定对曹霞作出终身禁止禁入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

保险行业累计已8人被禁入:高管、营销员、理赔员

从目前官方公布的处罚信息来看,曹霞是第二个被处以禁止进入保险行业处罚的保险代理人,首个也是年以来第8个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此前已有7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

1.原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禁入保险行业10年

年2月24日,原保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13号)指出前海人寿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5项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原保监会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2.原恒大人寿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浩禁入保险行业5年

年2月24日,原保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14号)指出,年1-11月,恒大人寿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任恒大人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浩对上述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保监会给予刘浩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处罚

3.原恒大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吕海龙禁入保险行业3年

在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14号)中,时任恒大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吕海龙对恒大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保监会给予吕海龙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的处罚。

4.原山西益民保险代理法人代表宫海清终身禁入

年4月25日,原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5号)指出,山西益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制作并提交虚假股权变更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宫海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给予宫海清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5.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营销员王雅君禁入保险业2年

年9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16号)显示,年,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分红型和万能型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年至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雅君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两项违规行为共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6.太保财险吕梁中支理赔员王勇禁入保险业10年

年10月12日吕梁银保监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吕银保监罚决字〔〕4号)显示,太保财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理赔人员王勇,年4月11日至年7月15日期间负责吕梁辖区意健险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单证收集、理算核赔工作。期间,王勇办理赔案合计件。太保财险对元以下的案件实行自动核赔,王勇负责理赔资料的上传和初审,时任理赔经理刘倩倩负责复核。在刘倩倩工号登陆的系统中有“理赔计算复核”按钮,点击此按钮便可完成理赔金的支付操作。对于全省元以下意健险赔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会在完成支付的15至30个工作日内进行例行复核。在7月的例行复核中发现疑点,并于7月19日成立检查组开展调查。年7月19日至25日,经太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检查组人员逐笔核查,发现王勇盗用刘倩倩的工号进行复核,将其中无理赔资料、重复索赔、资料不全的67件意健险赔案合计金额.84元,支付给自己的银行卡或其朋友的个人账户,所涉案件险种均是为个人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事后,太保财险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了记过或降职处分,对王勇给予开除处分。王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保险金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吕梁银保监分决定对王勇予以禁止十年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7.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助理王军时禁入保险业终身

年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存在虚假承保、理赔的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此外,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号)显示,王军时任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助理,直接办理此案虚假理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塔城监管分局决定禁止其进入保险业终身。

违法违规将受到哪些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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