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拒赔高血压,一次精彩的博弈

这是我在年的第44篇原创内容。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

这是最常见的投保理赔问题!

但并不是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不应该理赔,我之前也分享过很多我经手的相关案例。今天再和大家分享一起非常有意思的理赔博弈。

年12月,经平安人寿业务员孙某介绍,魏某的丈夫李某为魏某投保了平安人寿的重疾险,保额5.2万。

年8月,被保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危,经抢救无效死亡。(达到重疾险理赔条件)

后丈夫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原来据调查,在年4月被保人魏某曾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高危。

咋一看,这是非常典型的未如实告知导致的拒赔案例,并且理赔结论几乎没有争议。

但是大家不要忽略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负有询问责任,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投保人李某认为,

①整个投保过程都是由平安人寿业务员孙某操作,未进行健康询问,也没有进行任何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②投保单中的被保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③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放弃到庭举证的权利。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询问责任和提示说明义务,证据有三:

①投保后的回访录音中,投被保人均承认已知晓保单内容,均承认为本人签字。

②在申请理赔后的回访文件中,投保人确认回访问题是由本人签字作答。

③在代理人询问笔录,业务员孙某证明投保时已向客户询问健康状况。

很显然,从证据的证明力上讲,投保人更具优势。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5.2万!

一起本来毫无争议的保险理赔结论,

但就是因为销售过程中的瑕疵被“翻盘”了。

这里想和大家说的是,

只要业务员在销售上存在过失或过错,那保险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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