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44篇原创内容。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
这是最常见的投保理赔问题!
但并不是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不应该理赔,我之前也分享过很多我经手的相关案例。今天再和大家分享一起非常有意思的理赔博弈。
年12月,经平安人寿业务员孙某介绍,魏某的丈夫李某为魏某投保了平安人寿的重疾险,保额5.2万。
年8月,被保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危,经抢救无效死亡。(达到重疾险理赔条件)
后丈夫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原来据调查,在年4月被保人魏某曾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高危。
咋一看,这是非常典型的未如实告知导致的拒赔案例,并且理赔结论几乎没有争议。
但是大家不要忽略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负有询问责任,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投保人李某认为,
①整个投保过程都是由平安人寿业务员孙某操作,未进行健康询问,也没有进行任何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②投保单中的被保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③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放弃到庭举证的权利。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询问责任和提示说明义务,证据有三:
①投保后的回访录音中,投被保人均承认已知晓保单内容,均承认为本人签字。
②在申请理赔后的回访文件中,投保人确认回访问题是由本人签字作答。
③在代理人询问笔录,业务员孙某证明投保时已向客户询问健康状况。
很显然,从证据的证明力上讲,投保人更具优势。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5.2万!
一起本来毫无争议的保险理赔结论,
但就是因为销售过程中的瑕疵被“翻盘”了。
这里想和大家说的是,
只要业务员在销售上存在过失或过错,那保险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