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问题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需要的各项单证,《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所能提供的、能够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应当及时核定、支付赔偿金,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也应当在核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拒绝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基本的保险理赔过程,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理赔发生争议的,就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涉及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1、发生人寿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2年。

诉讼时效的计算就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时效不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计算,由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就会发生实际事故已经超过2年或着5年,但是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这就提醒索赔权利人,保险事故发生虽然超过2年或者5年的,未必就丧失胜诉权、不能轻易放弃诉讼维权的机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就会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入手,证明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

保险诉讼时效所讲的“保险事故”在责任保险中有特别的含义,需要注意,责任保险依照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例如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的保险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本身,实际是指通过法定途径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认定的生效,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仅有伤害事实的发生,或者仅有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起诉,在最终生效裁决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前,都不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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