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很可能会诱使疾病发作,导致需要治疗,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身故。
遇到这种情况,说是意外吧,好像不完全是;说是疾病吧,好像也不完全是。那么如果投保了意外险,能够获得赔偿吗?这真的是难断是非啊。咱们还是来看个真实的理赔纠纷是怎么判的吧。
(案号:()黑06民终号)
年6月29日,王玉霜为丈夫王某在太平人寿保险投保太平百万驾年华两全保险及太平附加百万驾年华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约定私家车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为万。
年12月29日,王玉霜驾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乘坐车内的王某抢救无效去世。
司法鉴定书载明:根据病理学检验特点及死亡经过,符合在冠心病病变基础上,突发事件引起冠状动脉痉挛,诱发冠状动脉严重供血不足,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是因为该交通事故导致冠心病发作而去世。
太平人寿出具理赔结果通知书,同意赔付驾年华两全通用身故满期金元,但拒绝赔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万元。
该理赔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其死亡是因交通事故所致,还是因自身疾病所致。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用到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只是其发病死亡的诱因,因此,导致被保险人王某死亡的近因为其自身疾病。所以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但是,一审法院的近因判断真的合理吗?实际上并不完全合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某的死亡存在两个原因,一个是自身存在冠状动脉狭窄,另一个是交通事故。王某在没有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引发冠状动脉痉挛,而冠状动脉狭窄仅仅是加重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但并非决定因素。在王某死亡的时间点上,尽管王某自身存在冠状动脉狭窄的情况,但不发生交通事故,亦不足以造成王某会发病死亡。
故导致被保险人王某死亡的近因为其自身疾病所致还是交通事故所致均无法确定。按照承保风险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者程度,酌定判决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担50%的保险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万元×50%=50万元)。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找资料了解一下。类似上述案例这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往往难以确定近因,容易产生分歧,这就需要视法院的判决而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结论。上述理赔按50%比例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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