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她购买的“疾病险”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拒绝。
年3月郑女士购买了一款保障型的分红险(带分红功能的普通人寿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每年交元保费。
年1月她被确诊为尿毒症,保险公司以她未主动如实告知以前患有慢性乙肝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合适吗?
在解决郑女士的烦恼前,首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拒绝理赔“疾病险”↓↓↓
一、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病史在不少人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未患有合同提及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便得不到理赔。
二、投保人索赔的保险事故不符合约定标准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则》中,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都纳入进“重大疾病险”[注:以上规定主要针对保险期间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
据统计,尽管中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险”最多可以包括40种或更多种疾病,但是95%以上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等1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很小,如“重症肌无力”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同时,不同公司对同种疾病的界定也有差异。如,对于“瘫痪”,有的公司定义为“肢体的失能至少持续达6个月以上”,而有的则定义为“肢体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对于郑女士而言,她患尿毒症与之前患有慢性乙肝并没有因果关系,且尿毒症在“重大疾病险”赔付范围内,理应获得赔偿。
因此,本次事件中,保险公司未进行赔偿,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郑女士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避免出现郑女士的情况,建议投保人在购买“重大疾病险”之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保人在投保“重大疾病险”时,一定要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
有条件的不妨在投保前,向有医学常识的亲朋好友咨询一下。
二、明确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与医学意义上的“疾病”之间存有差异:
1、疾病由身体内部原因引起,外部原因如车祸、人为伤害等不属于疾病保险的疾病范畴,而仅属意外伤害保险;
2、疾病是后天所患非先天所患,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就不属于保险法上的疾病,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尚未患上的疾病;
3、疾病的发生是偶然的结果,非自然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如老年性痴呆症等,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不可预测性。
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进行具体划分。
为了有效避免保险理赔遭到拒绝,在购买保险前我们应当做足功课,明确各种注意事项,划清权责。同意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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