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一名孕妇在泰国被丈夫推下悬崖的新闻让我记忆犹新,后来新闻报道她丈夫杀害她是为了获取高额的保险金。正好前几天查了一些关于保险诈骗的案例,很多都让人大跌眼镜,此处拿来和大家分享。
首先还是简单介绍一下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条,它的定义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三类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很好理解,谁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了,谁花钱了,谁签合同了,谁就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就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此人的财产、生命、健康(看你买什么保险)是保险标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就是最终有权利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诈骗的行为,归纳概括一下,就是这三类:虚构保险标的、虚构或者夸大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下面介绍几个案例,这些案例都来自于裁判文书网,是公开的,是真实发生过的。不过为了避免篇幅过于冗长,进行了简要概括,人名均为化名处理。
首先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案例:
大概、年左右发生的案件。黄小花是一名儿童,她不幸地被确诊为脑部神经性纤维瘤,医生已经告知随时有生命危险。她的父亲黄大在朋友吕四的煽动下,由黄大、戴二、林三共同出资,经过一番操作,在澳门为黄小花购买了儿童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人是国外某保险公司;又在内地向国寿购买了人寿保险。这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黄大。过了两年,被保险人黄小花小朋友不幸死亡。黄大又找到了熟识的医生黄五,出具了“正常死亡”的证明材料。之后黄大用这份材料申请理赔,这家外资保险公司赔偿了万余元。国寿因怀疑此中存在保险诈骗行为,尚未赔付,就案发了。
再介绍一下虚构或者夸大保险事故的案例:
年,徐大个人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汽车运输队,并以该运输队的名义向保险公司办理了盗抢险保险业务。所有上牌、年检、保险的相关费用均由徐大个人支出,也就是说,这完全是徐大自己的车(当时的政策运营此类车辆只能挂靠)。年的时候,徐大将自己购买的这辆货车出售给他人,次日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报假案,称车辆失窃。徐大骗得盗窃险保险金6万余元。
年,工人杨大在工厂上班时发生事故,但因工厂并未给杨大缴纳工伤保险,杨大与莫二合谋编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来支付杨大的医疗费。这么看来,杨大也是一个可怜人啊。莫二指使王三报警,谎称王三在开车时,与骑电动车的杨大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杨大受伤。当地交警部门相信了,还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实杨大工作的工厂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不过公开的判决书上并没有写有没有这方面的处理。
最后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也是最为毁三观的:
舒狠人为骗取保险金,从年3月起至6月间,分别在中国人寿、国泰人寿、新华人寿等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余万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某天,舒狠人在家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剁伤,依据合同,应按投保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在这之后,舒狠人谎称这是意外,是在家剁排骨时不小心将自己左食指剁断,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只可惜,被识破了,没得到保费还丢了手指。
另外一个案子,最让我惊讶得合不上嘴的就是这个。叶娘子常因琐事与丈夫丁大发生争吵,于是她想杀了丈夫。某日,叶娘子与同村的康大密谋后,决定雇凶杀人。具体操作是叶娘子出钱,康大雇人开车将丁大(叶娘子之夫)撞死,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只可惜这个司机技术不佳,没有成功,丁大仅仅造成轻伤。
这次事件虽然没有成功,但启发了康大,他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康大、叶娘子在这之后又多次密谋,由康大出钱,雇叶娘子开车,将康大的妻子沈娘子撞死,并以交通事故为由骗取保险赔偿金。密谋后,康大就开始疯狂买保险,给自己的妻子投保了六份保险,总额达30多万元。并且康大手头没钱,他给叶娘子写了一个8万元的欠条,等保险金下来后才能支付买凶杀人的钱。康大将妻子骗到了指定地点,叶娘子驾驶自家的轿车猛撞沈某某,造成沈某某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上午,康某某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依然被识破了,没有获得赔付。
保险是一个有用的东西,它投资的是风险。也就是说,当你的财产、健康、人身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会给你一定的保障。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在发生事故时,提高人生抗风险的能力。除了金钱保障之外,更能在内心提供一定的安全感。但是,人心逐利,当有利可图,有些人就开始铤而走险。只是,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大部分都是未遂案件。公安、法院、保险公司,慧眼是能够识破人为制造或者虚构的保险事故的,希望不要再有人走上这条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