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保险,其初衷是银行为化解因借款人意外伤亡导致的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死亡,都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本文通过一起司法判决,探索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形。
典型案例
年1月19日,梁某因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投保了B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第二受益人法定;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自年1月21日0时至年1月15日24时止。投保人已经申明: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本人自愿申请投保本保险,同意以此作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依据,并自愿指定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年7月26日,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年2月25日,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上述款项该被告于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元;自年6月起每月底偿还原告元,优先抵扣本金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利息数额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字为准),其他部分案外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A信用社放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权利,由梁某法定继承人向相应的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B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B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遂拒绝赔偿保险金。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认定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