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险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都会告诉你,不赔。但是有些时候,这条保险理赔的铁律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自己打破。比如下面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在保险等待期内被确诊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拒赔,但是法院却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案号:()冀01民终号]
姚海军在年3月投保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并附加重疾险”,其中重疾险的保额为10万。约定特定疾病(轻度重疾)按照附加重疾险保额的20%赔付。
该保险重疾等待期为天。
年因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保险效力中止。后于年6月13日办理保单复效。
当年8月20日,姚海军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度重疾“轻微脑中风”。出院后,姚海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赔。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姚海军确诊患病时间,在复效后不满天,未过等待期。
2.姚海军投保和复效均隐瞒了其患有高血压的事实。
乍一看,保险公司的拒赔,完全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情合理。
但是,经过法院审理才发现,保险公司所宣称的理由并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种免责条款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不仅在一审时拒不到庭,而且一审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或者办理保单复效时,对其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该等待期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不生效。
其次,关于姚海军投保和复效时未告知曾患有高血压的问题。
保险公司说,姚海军早在年就已经被确诊患有高血压,可是法院在审理中查阅病案资料发现,虽然姚海军确实患有高血压,但是患病时间并非保险公司所说的年,而是在年8月19日住院病案记载“既往史:发现血压增高1月”。
这个时间不仅是在保险投保日期之后,更是在保险复效日期之后。
保险公司所说的投保和复效均未如实健康告知的情况,明显不符合事实。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海军2万元轻度重疾保险金(10万×20%),并且按照豁免条款,免除剩余各期保费。
根据这个理赔案例,等待期条款可以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不论是投保还是复效,保险公司都应该对等待期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捕风捉影,滥将未如实健康告知作为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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