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属于保险业和信托业两个金融行业产品的叠加,并非同一类型的产品,《资管新规》倡导的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并不适合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为金融跨行业合作提供了一个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与金融部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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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杂志年第3期
中信信托发布的《中国保险金信托可持续发展之道()—渠道深度洞察报告》显示,国内客户对保险金信托的需求持续增强。近七成的调研对象称,有客户主动向其询问过保险金信托,其中近一半的客户多次表示对保险金信托感兴趣,希望设立保险金信托。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课题统计,年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达15家,开展保险金合作的保险公司超过20家,上述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及合作的保险公司还在持续增加中。为什么保险金信托业务受到了客户的追捧?保险金信托业务给财富管理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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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拓展了财富管理服务的维度
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营销的起点都是要了解客户面临的风险管理需求,利用各自不同的功能优势对客户面临的风险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客户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需求也是多个角度的,两种工具的风险管理领域各有侧重,各有局限,将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功能优势进行叠加和互补,就会实现风险管理领域的价值提升,实现对客户财富管理需求满足维度的提升。
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中的优势与局限性
人寿保险是管理人身风险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人身风险主要有死亡风险、健康风险以及老年风险。死亡风险会产生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经济来源中断问题,配偶和由其赡养的父母经济来源没有着落的问题;健康风险包括疾病风险和残疾风险,会给家庭带来收入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后果;老年风险会产生没钱养老、退休金不足,导致老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后果。针对上述三种人身风险,保险公司开发了生存与死亡保险、年金保险等产品,从而避免了风险发生时给个人、家庭生活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同时,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稳定的家族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工具。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是各国的通例,人们多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家族财富和进行风险管理。投保人可以选取相应的保险产品,进行家族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的规划。投保人也可以选择适宜的保单及适合的保障条款,防范因为子女婚变而给家族财富带来损失的风险。但人寿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资格限制较多。当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5岁后,保险公司一般会拒保或加费承保。另外,保险公司也会对患有某些特殊疾病、体检不合格的被保险人拒保或者加费承保。第二,保单的债务隔离性与架构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如投保人没有负债,但没有指定明确的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也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人中进行分配,当继承人年幼或者具有挥霍倾向时,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就会面临如何分配和使用的问题。
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优势与局限性
家族信托是管理社会风险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特征使其成为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首选工具。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信托一旦依法设立,财产就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信托可以提供比遗嘱继承和人寿保险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功能。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地进行家族财富管理的工具,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而人寿保险保险金的分配则非常刚性,只能按照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和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受托人的文化、宗教环境,受托人缺乏忠实与勤勉的信义精神内在和外在约束机制;第二,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我国信托制度上面临税收制度不明晰,欠缺大量的非现金财产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等问题;第三,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是万元,对一部分家庭来说,虽计划运用家族信托,但因其设立门槛高而望而却步。
保险金信托实现了对客户财富管理需求满足维度的提升
保险金信托兼具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是委托人将保险合同相关权利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成立保险金信托,实现家族成员的保护与财富的传承规划目的。保险和家族信托在不同的风险管理领域各有优势和局限性,保险金信托将两者的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出来,将两者的劣势进行了弥补,发挥了1+1;2的作用,实现了风险管理价值与财富管理价值的双重提升。
将财富管理的确定性与规划性相结合: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信托财产是保单权益(如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信托设立时受托人还没有收到保险金,但依据人寿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事件,保险公司具有支付确定保险金的义务。相较于一般的家族信托面临财富管理收益的不确定性,保险金信托使客户获得了收益上的合同保障,这在经济下行的当下更具有吸引力。另外,保险金信托可对保险金的使用及分配进行规划,补足了人寿保险产品只能进行刚性分配的缺陷。
将人寿保险的资金杠杆优势与财产的安全性相结合: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具有资金杠杆优势,如某保险金产品年交保费37万元,10年期交,保费万元,身故保额万元,达到了家族信托要求的最低门槛。同时,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保险金便具有了独立性,使保险金可以免受投保人的债权人追索,保障了保险金的安全。
将财富的传承性与受益人的保护性相结合:终身寿险等产品具有较好的家族财富传承功能,但不能对受益人如何获得和使用这笔财产进行规划,当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具有挥霍的习性时,保险金资产面临合理使用的问题。保险金信托相当于为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资产找到了一位忠实的管家,由受托人结合受益人的特点与实际需求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分配,从而实现对受益人利益的最大保护的目的。
将寿险产品的标准化与信托服务的个性化相结合:人寿保险产品的推出要经过严格的保险精算程序,寿险公司要利用收支平衡原理计算寿险趸缴纯保费、总保费、理论责任准备金,实际责任准备金以及保单现金价值等,具有科学性。人寿保险产品虽然投保金额各异,但要遵循统一的标准化流程。这种标准化的产品会给客户带来信心与稳定感,而信托服务的个性化又将给客户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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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促使信托业的回归与转型
保险金信托业务目前在我国历经1.0和2.0及3.0时代,根据保险与信托的成立先后关系,保险金信托可分为“保险+信托”和“信托+保险”两种模式。目前市场主要推出的是1.0和2.0两个版本,即“保险+信托”模式。在该模式下,只有触发保险理赔机制时,信托公司才会实际管理和运用理赔和分红信托资金,这个过程可能要等待或者持续几十年,相对较少和滞后的信托报酬会使一些信托公司没有积极性去拓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但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信托公司依赖通道业务和为客户融资业务的传统模式已经不可持续,信托业面临业务转型的巨大压力。年,银保监会向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又包括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等4项分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包括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7个子类,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7个子类之一,应该是信托业的回归和转型重点发展的业务。
保险金信托长期服务客户的理念将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借用其牌照优势从事法律灰色地带的通道业务,以及从事中国特色的高风险的“次级债”投融资业务,均脱离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上述业务,虽然获得了不菲的短期收益和管理巨额的“次级债”资产的业绩,但信托公司缺少稳定的、长期彼此信任的客户资源,信托公司的一些从业人员注重短期收益与风险溢价收益,缺乏为客户利益最大化进行长期服务的精神,这些问题成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的关键阻碍。而信托公司从事保险金信托业务,为客户管理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的信托财产,需要陪伴客户及其家庭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则将为信托公司积累大量的长期和终身客户。信托公司成为客户保险金信托财产的忠实“管家”,为客户资产的安全、客户人身利益的最大满足服务,体现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将会极大改善信托公司一些从业人员注重短期收益、风险溢价收益的观念。从事保险金信托业务应该纳入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成为回归信托业本源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保险金信托业务将会带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全面发展
其他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都与保险金信托有关系,将人寿保险中的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满足万元以上的门槛就可以成为家族信托;投保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身故理赔金、保单分红设立保险金信托;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等,受托人可以以投保人身份设立保险金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也可以财富管理为目的为员工设立保险金信托。可见,通过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将会带动财富管理其他受托服务信托的发展。第一,提高信托公司对受托资金管理的能力。保险金资产注入信托后要进行整体财务规划,对于不需要当期分配的资金要进行资产配置、投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提高信托公司对受托资金的管理能力是目前整个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提高信托公司对受托信托事务服务的能力。信托公司人员要成为从事风险隔离、受益权分配、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的专家;第三,升级保险金信托产品版本,扩大信托公司直接受托管理的资产数额。信托公司应该取得客户的深度信任,增大客户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资金,提高3.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市场占有比重,提高信托公司从事资产管理服务的收入,使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及早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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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呼唤金融业监管与合作模式的变革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我国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进行立法。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强调“机构监管”模式,同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可能面临不同机构监管的要求,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监管空白的风险。《资管新规》倡导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统一了对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但保险金信托属于保险业和信托业两个金融行业产品的叠加,并非同一类型的产品,《资管新规》倡导的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并不适合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为金融跨行业合作提供了一个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与金融部门之间共同发展的方向。幸运的是,保险金信托所涉及的保险业与信托业同属银保监会监管,在同一监管机构的监管下,探讨保险金信托监管与合作模式的变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监管部门要为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银保监会内的保险监管部门与信托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出台对保险金信托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一,明确信托公司具有人寿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国内有些保险公司不接受信托公司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或者作为投保人直接投保,理由是信托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亲属或劳动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信托公司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作为投保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消除保险公司的疑虑,监管部门可以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信托公司具有人寿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第二,对信托公司既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又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在信托关系中要承担忠实与勤勉的信义义务,这种信义义务也要覆盖保险法律关系,并同时遵守保险关系中的最大诚信义务,以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要达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遵循客户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以下方面要达成紧密的合作关系:第一,共享客户信息、统一业务流程的标准。保险金信托业务会持续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对客户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客户的业务流程,防止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跨行业风险的发生;第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要制定统一的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共同遵守,减少双方的合规风险与合规成本;第三,定期进行统一的培训与业务交流,形成稳固的人才梯队。
(韩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帅锋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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