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来了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了保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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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正式被审议通过,从启动到立法仅4个月,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将对不良资产产生深远影响。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个人破产?

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为什么要建立?

主要是为了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一次重生机会。据统计,截至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

谁可以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陈夏红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国外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笼统地说“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所谓的“避债”功能是因人寿保险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保险如何实现“债务隔离”?

保险如何实现“债务隔离”?

债务隔离,也就是隔离债务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法的。所以其实人寿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

更为准确的表述为,人寿保险因其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实现“债务隔离”法律依据是以下两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曾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实现“债务隔离”需注意以下四点:

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注意险种选择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二、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保险金能够免于债务追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投保保险所用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都不可能免于债务追偿,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国家的法律。

《反洗钱法》中有1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三、选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当被保险人作为债务人时,按照《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当受益人作为债务人时,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延迟五年申领保险金,如五年之内债务没有消灭,理赔金还是无法保全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在这五年期间可能导致保险理赔事故难以认定、保险证据灭失等问题带来的诉讼风险,甚至丧失理赔金的风险。

四、、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1、身故受益人不要空缺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于十多年前的保单,若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请尽快变更指定。

2、身故受益人不要法定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要确认法定继承人的关系与人数。死了的要给死亡证明,活着的要证明关系,一大堆手续,麻烦!

3、身故受益人最好多个

避免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而没有其他身故受益人的情况出现。也免于身故保险金成为遗产清偿税款或债务的情况出现。

实现“债务隔离”保单如何规划?

一、投保人

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掌握保单资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话,保单就变成了父母的资产,不再属于本人,也就自然不用偿还王先生的债务,避免被强制执行。

二、被保险人

父母年龄允许的情况下,指定父母作为被保险人,投被保人都是父母,保单和本人没有任何关联,债务隔离效果最好。

如果父母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允许隔代投保的保单,可以指定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不允许隔代投保的保单,可以指定本人作为被保险人。

保单是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只要投保人不是本人或夫妻,就可以隔离本人的债务。

三、受益人:

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时,理赔金仍由其监护人掌握,效果同直接指定配偶为受益人是一样的,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

建议受益人指定成年子女,或父母;最好是设置一二顺位受益人,以防止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而导致保险金变成被保人的遗产。

在子女未成年时,指定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未成年子女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假如被保险人身故,理赔金给付给父母,实现了资金的回流(防止资产外流);子女成年后,可以调整受益人顺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父母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

指定子女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综上,保险确实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这种隔离是“相对隔离”,并不能将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绝对化或刻意夸大其债务隔离功能,并且这种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需要对保险架构进行合理筹划,且这种筹划不能以恶意规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因此,要实现债务的隔离,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做好保单架构的设计、选对产品,才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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