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效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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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期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超过索赔期限,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再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关于保险的理赔期限,《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此,索赔人应注意责任保险索赔的限制,避免因过失而丧失索赔权。并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维护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索赔纠纷处理

1、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真诚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两种方式:自我和解和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自我和解不涉及第三方,双方直接协商,第三方主持和解,即由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从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行政仲裁

由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并愿意将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将作为裁判而不是调解人来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机构作为非政府组织,以第三方或中介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仲裁,因此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经仲裁,保险人拒绝履行裁决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诉讼程序,审查保险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通过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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