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理赔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认定

被保险人身故,指定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情形时,如何确定申请人是人寿保险理赔中的常见情况。在理赔实务中,监护人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应该如何处理?以下列案例,综合分析,作为此种情形的一种思路。

被保险人苏某于年9月1日为自己投保寿险,保额18万元,受益人指定为其子(未成年)。年10月18日,被保险人被其前夫(受益人父亲)杀害。事后其前夫被刑事拘押。年7月10日,受益人祖父持当地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的证明及当地法律工作援助站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确认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应支付保险金。问题来了,该笔保险金该支付给谁呢?

一、相关释义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案例中,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祖父代为申请保险金是否合适?

本案焦点有两个,一是谁是受益人的监护人?二是其祖父代为申请理赔是否符合规定?

第一个问题,监护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益人父亲虽因犯罪服刑,但其民事权利并未被剥夺,并未丧失其对受益人的监护权,故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仍是其父亲。

第二个问题,受益人祖父在未征得受益人父亲(即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虽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的证明及当地法律工作援助站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监护人的认定中程序上存在瑕疵,忽略了其法定监护人的存在,但仍应被认为不具监护资格,故仍无权代受益人申请保险金。

本案中,受益人父亲因客观条件受限(服刑),不能亲自行使监护权。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既能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保险金,又能规避法律风险呢?实务中,保险公司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需综合考虑客户需求,按有利于受益人的原则来处理。具体而言,本案有两种解决方案:

1、由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受益人祖父)代为行使监护权;

2、结合实际情况,保单受益人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识别能力,且一直跟随外祖父生活,可考虑尊重其本人意愿,对其作一份同意跟随其祖父一起生活的笔录进行确认,按照有利于受益人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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