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出事故身亡,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已被确诊癌症。
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内给付原告李某家属保险理赔金元。
年6月8日,李某在中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PEM-中英人寿优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PFR中英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元、元,缴费期间均为10年,保险期间分别为20年、至75岁,年缴保险费分别为.8元、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缴纳保险费至年6月8日。
年2月25日,李某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春华巷公交车站前时,撞击停在路旁停车位内的重型货车尾部,致车辆损坏,李某当场死亡。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交通事故原因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忽视安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查明,年11月16日,李某在中国医院急诊检查,外科会诊意见为:患者目前考虑为乙状结肠癌,伴肝转移可能性大……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万元。
中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称,结合李某患有抑郁症及死前确诊癌症的情况,答辩人认为李某属于故意采取撞击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达到用生命换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解脱自己及安顿家属。以李某28年驾龄经验,于无信号灯路口左转,应减速瞭望,在瞭望过程中应该已经发现货车,减速左转后行驶60米距离到达撞击点。结合撞击时速65公里每小时,由此可判断李某车辆在春华巷左转驶入城东湖街后一直处于加速状态,存在主观撞击的故意。主动撞击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关于交通意外的理赔约定,故答辩人无需理赔。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李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保险人李某于年投保,至事故发生时已正常缴费履行合同近五年,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认定事故原因为李某忽视安全。故,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某驾驶车辆时存在制造事故发生的主观故意。
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内给付原告李某保险理赔金元。
(华商报记者王祥、编辑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