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人寿保险可以避债、避税,是很好的代际传承工具。
这是保险“攘外”部分的功能。
但很多时候,内部问题往往才最难解决,保险也不例外,怎么将“安内”做好更是重中之重。
要知道,很多事情都是由因部引发的。
什么是保险的内部问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问题。
之前鹏哥介绍过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内藏大学问,写不对后患无穷》,今天我们来说说投保人。
本文重点内容:
投保人对保单有什么影响?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第二投保人完美解决方案一、投保人对保单有什么影响?
鹏哥问过很多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什么时候理赔,是否理赔、理赔多少都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情况。
受益人是最终能够拿到保险金的人,指定受益人也好,法定受益人也罢,大家至少知道受益人很重要。
投保人有什么用处呢?貌似除了付钱以外,看不出有什么重要性。
鹏哥要说的是,投保人不但重要,还非常重要。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费是投保人支付的,欠费了保险公司也会向投保人要。
所以成功投保后的保单是投保人的财产。
谁付钱,归谁所有,这样并不难理解吧?
这样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该如何处理?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刘先生经过多年打拼,终于有了自己的工厂,属于十里八村先富起来的那拨人。
但刘先生婚姻并不顺利,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王女士育有一个女儿,再婚后又与现任妻子李女士育有一个儿子。
后来刘先生给现任妻子李女士买了一份万大额教育年金保险,受益人是自己儿子,目的是能让自己儿子在未来30年都能从这份保单中拿到一笔钱。
原本这么操作没有任何问题,很多家庭也都是这么操作的。
不幸的是,刘先生一年前因车祸意外身故了。
前妻王女士本来就对这件事情耿耿于怀,同样是你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只给儿子买,不给女儿买?
但之前一直苦于没有办法。
当王女士知道刘先生去世后,就找到李女士,要求分割这份保单。
李女士觉得莫名其妙,自己是被保险人,儿子是受益人,你分得着么?
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及其儿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是李女士,受益人是刘先生儿子,但刘先生是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刘先生所有。
现在刘先生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算是刘先生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王女士虽然没有继承权,但其女儿作为刘先生的女儿,拥有合法继承权。
刘先生的父母也同样拥有合法继承权。
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现在已经达到万。
刘先生的父母、前妻的女儿,现任妻子李女士和儿子5人拥有平等继承权,每人平均80万。
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和儿子需要向刘先生女儿及父母各支付80万元。
就算李女士能成功说服刘先生父母放弃这笔钱,但刘先生女儿那80万是势必要给的。
如果李女士拿不出这笔钱,最终就需要将保单退保,从拿到手的现金价值中分钱给王女士的女儿。
如果不退保,投保人身故,相当于保单的所有人消失了,还需要变更投保人。
但变更投保人手续比较麻烦,需要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并且是签字同意。
对于家庭关系复杂的人来说,协调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
能花钱解决问题都还是好的,遇到那些“不蒸馒头争口气”的人,所有你支持的事情我都反对,这种情况下想协调成什么事情完全不可能。
二、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不断增加,死亡率会上升。
理论上,年龄越大风险越高,应该承担的保费也就越高,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应该随年龄逐年增加。
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最完全的死亡表,此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死亡率和生存率。这是寿险精算的基础。
年,詹姆斯·道德逊根据哈雷的死亡表计算出了各年龄段的人投保寿险应缴纳的保费,这种保费称为“自然保费”。
但自然保费有一个问题,年龄越大需要支出的保费越多,但年龄越大的人经济收入越少。
所以后来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均衡保险费是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固定一个标准,不会随年龄增长而增加。
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样多了。
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当然保险公司也会将这部分“多”交的保费拿来投资,以获得更多的现金价值。
我们常听说保单可以贷款,实际上就是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公司的钱,保单贷款相当于用这部分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贷款。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没有任何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很自然的衍生出一块业务——保单贷款。
也正是因为保单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公司的钱,所以这部分钱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
当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遗产,这样说应该不难理解了吧?
三、第二投保人完美解决方案
保险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定向传承财富,这种复杂的解决方案显然不是保险希望看到的结果。
对于关系复杂家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保险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都知道,受益人可以填多个,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第三受益人等。或者也可以给每个收益人指定受益比例。
这种方式很好的规避了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之争。
为了解决投保人的问题,保险公司在最近几年引入第二投保人的概念。
保单生效以后,投保人可以为保单指定一个人成为第二投保人。
如果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可以凭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为新的投保人,无须提供公证书、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变更投保人声明书等文件。
这种操作极大简化了变更手续,同时也减少了因投保人身故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导致的不确定性。
第二投保人相当于投保人提前给自己订立了份遗嘱,万一自己身故,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将归第二所有人,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
只不过这份遗嘱存放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负责执行。
还是上文说到的那个案例,如果当时刘先生指定现任妻子李女士为保单第二投保人,在刘先生去世以后,李女士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自己为新的投保人,不需要经过其他任何人同意。
变更后,该保单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不与其他任何人有瓜葛。
不过第二投保人并不是随便想指定张三、李四都可以,可以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险产品,也都会明确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比如:
若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本人及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不含),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的父母,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如果真的想通过保险完成财富传承,这些知识我们还真得好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