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超过2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有些事故伤者可能治疗了2年还没有好,那我们该怎么办?
今天,保道侠就给你揭开事实的真相……
索赔时效2年的出处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告诉你超过2年就不能赔了?其实,他们的操作依据就是《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可见非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确实是2年,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是5年,因此保险公司的说法也确实没有问题。
但遇见治疗时间特别长的交通事故就有问题了,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问题就在于怎么理解“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句话!
我觉得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理解。
无人伤的交通事故
无人伤的交通事故处理非常简单,一般情况下我们也不会拖到2年才向保险公司去索赔,因此这一块的争议基本没有。
当然,对于无人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理赔时效也没有问题。
有人伤的交通事故应从伤者正式提出索赔或者交警组织调解的日子开始计算索赔时效
我们需要先理清一个概念:什么是保险事故?“交通事故”是不是就是等同于“保险事故”?
当然不是!“保险事故”简单说就是“保险需要赔偿的事故”,而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构成“保险事故”!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者险都是属于责任险,意味着我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才构成保险事故,如果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就不构成保险事故,而要构成保险事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明“我有责任”。2.伤者产生了治疗医疗费用或者其他损失。3.伤者提出了赔偿。
只有三个条件都满足了,才能构成“保险事故”,也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知道发生了保险事故”!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我们是“不能确定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很武断的就以“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作为索赔时效的计算日期,而应该是以“伤者最终提出索赔的时间”作为计算的起点!
如果没有伤者提出索赔的具体时间,那就以交警组织调解的时间为准。
所以,各位车友完全不用担心“由于伤者治疗时间超过了2年而害怕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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